为何对委托人请托“关系”怀审慎警醒之心
为何对委托人请托“关系”案怀审慎警醒之心
中国诉讼律师执业中,可能谁也无法避免所谓“关系”案,主动也好,被动也罢,案件委托者似乎沉迷“关系”会影响诉讼利益,甚至以律师有无“关系”作为委托前提,常令规范执业同行伤透脑筋。对付“招儿”也顺理成章起来:你不是沉迷“关系”么,没有“关系”不托付?那就投其所好,满足你,让你“信心”鼓起来,签下委托再说。有些律师将“关系”作为揽案手段,不将“关系”作为虚高收费、忽悠委托人的手法,案件该怎么办理,就怎么办理。遇到职业道德缺失的律师,并不存在的所谓“关系”成为加码收费的筹码,口惠而实不至,引起执业纠纷,甚至法律诉讼的事例屡见不鲜,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执业年限增长,个人对以“关系”作为条件的委托人兴趣索然,甚至反感。不难发现,沉迷“关系”的刑事当事人或亲属常脱离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提出辩护人根本无法达到的辩护目标,甚至提出违法要求。事实上,据本人的执业经历,不管他们是否委托本人,他们不切合实际的期望值无一不落空。有人可能会问,既然这类刑事案委托者不懂法,沉迷“关系”,律师策略性接案,搞些善意的谎言未尝不可,认真负责提供法律服务就可以了。话虽这么说,有个心理承受力的问题,非善茬的委托人大有人在,别指望委托人都通情达理,为律师着想:“某律师,不是说有关系么,怎么会是这么个结果!”。由“虚假承诺”引发的“秀才遇到兵”式纠纷让人烦恼。心理承受力差的律师,干脆不愿惹麻烦,办吃力不讨好的案。
不可讳言,中国是个注重人情的社会形态,除了知其不可为而不为的“关系”案,那些有事理法理依据,有辩护“空间”的案件,律师“关系”通融是否可行呢?对于这类案件,一种观点认为,拿业内术语,律师为当事人找“关系”是“被迫”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赢该赢的案件,且不违反原则的“人情”请托并不违法,只要不存在利益勾兑和行贿受贿违法行为。话虽如此,掌握原则和分寸着实难,即便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但掺杂“人情”后,即便不存在物质回馈,但你欠下“人情债”却是剪不清、理还乱,甚至会出现不利于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情况。
对此,本人有惨痛的教训,十余年前某案的“关系”辩护,形成的心理影响,使我至今对“关系者”怀审慎警醒之心。某年,一次专项刑事严打中,盗销车的犯罪嫌疑人李氏兄弟被公安抓获,其亲属通过熟悉的某朋友介绍找到我,其时,兄弟俩以盗窃罪、销赃罪批捕,关押数月。委托人(嫌疑人父亲)介绍案情,认为涉嫌销赃罪的儿子没有犯罪故意,没有销赃行为,不构成犯罪,不知何故,会被批捕,希望无罪辩护,申请取保候审。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委托人所言不虚,确实没有证据证实该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通过多方面了解,此前,该委托人通过多方人际关系传递办案单位,希望同意取保候审,但公安始终没有明确说法。委托人得到律师对于案件事实的反馈后,坚定了只有“关系”才能解决问题的想法,正式提出希望通过“关系”让公安纠正错误关押。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当时本律师认知:销赃犯罪嫌疑人确无犯罪证据,逮捕关押是错误的,除通过提供法律帮助,通过“关系”通融,督促办案单位尽早同意取保,客观上在帮助办案单位纠正错误,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在不违反原则的前提下,不妨尝试做些法律外的努力。
或许是巧合,通过熟识朋友介绍的某位领导关心,公安机关同意了取保申请,嫌疑人释放时,委托人满心欢喜,溢美之词多多。形式上看,这似乎是律师办理的成功刑案。数月后,麻烦却随之而来,公安机关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移送检方审查起诉,原本是正常的程序,检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事实上,经过一年多的侦查,确无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构成销赃罪,退回补充侦查也是无法再移送起诉,案件不了了之。过了一段时间,公安刑侦负责人来电,希望我一定要去一下,如约而至后,该人介绍情况:犯罪嫌疑人父亲到处写信,要求公安国家赔偿,另外要求公安发还扣押的犯罪嫌疑人车辆。该人还说:案件起诉不了,如今,原本熟悉的检察官看到他都不打招呼,责怪警方当初承诺批捕后能找证据,批捕后却是老样子,现在起诉不了,害他办错案。该负责人向我交底:我们当初是看在你是某领导介绍来的面子上,同意取保候审,现在反而惹出这么事来。孙律师你必须做好嫌疑人方面的工作,让他们不要再闹!我不卑不亢答复:取保候审是合法而正当的,从客观事实看,检察院也诉不出去,本案嫌疑人原本无罪。犯罪嫌疑人亲属的行为,事前我一无所知,你们的要求,我可以向嫌疑人方面转告,但无法控制和左右对方。该负责人竟然这么回应:啥叫证据足不足?当初我们要是和检察、法院一协调,法院也能判决,我们取保就是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和领导打招呼。我无法说服该人的强词夺理,在这种场合,亮出警察违法办案,取保是给台阶下的观点,自然多余无益,相信他们心中清楚。
我如实转告公安意见,委托人气愤,公安办错案,抓错人,还不允许被无辜关押近一年的当事人主张权利?这是什么道理?事情到此,我倒没什么,公安无理责怪就责怪吧,原本就不认识,内心希望当事人继续依法讨说法。真正的尴尬在后面,没几天,当初帮忙找领导的朋友来电,说是被公安大为责怪,希望我阻止当事人维权,不然他无法交代。从内心讲,劝说当事人放弃维权是不道德的,我无权这么干,也不应该干预,受所谓“人情”牵累的我,内心彷徨,是否对不住热心帮助找“关系”却不计利益的朋友?我向同为朋友的案件介绍人委婉地提出了建议,那位朋友在电话中怒骂当事人是过河拆桥,耽误破环我的“人脉”,感觉很不好意思,承诺这事由他解决,让我放心云云。后来的情况,没有刻意去了解,也不想搞清楚,自此再未拜托过那位热心朋友任何“关系”案之事。
自感执业以来,最为尴尬之“关系”案,从结果观察,显然,假如抛开“关系”而据实辩护,我有信心收获同样无罪效果,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起诉不了的事实已证明一切,如果说本案律师辩护过程中,“关系”起到作用,它只是将当事人依法恢复自由的时间提前。该案辩护心得:委托人(当事人)诉讼预期是在发生变化的,当初这位委托人为儿子早日恢复自由,可以让律师穷尽法律内外手段,“有多大力,就使多大力,只要人出来,就算了。”,达到目标后,想法就变化了,他觉得原本就是错拘错捕,公安机关理应给个说法。他们不再受“关系”、的束缚,不会考虑帮助他的律师“人情”得失,想来这也符合人性的特点,何况,他是在依法维权,无可指责,尴尬和难堪,里外不是人的只是辩护律师,这能怪谁呢?
自从有了这次刻骨铭心的教训,凡当事人咨询确有事理辩护依据之刑案,对方提出走所谓“关系”的,自己都会条件反射般审慎和警觉起来,会将可能的情况和“丑话”讲在明处,同时察言观色,对于心意不坚,患得患失的委托人,坚持的原则是,最好别给自己惹上烦恼,也别好心误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