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意见书

1970-01-01 08:00 377

 诉讼意见书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审理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被告人陆文提起上诉的陆文挪用公款、贪污罪案,案件于2016年7月26日开庭审理,至今未作出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本案二审审理期限已明显超出法定期限,辩护人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材料,抗诉机关支持抗诉的陆文被控挪用公款罪犯罪事实完全不能成立,上诉人陆文不构成贪污罪的上诉事实理由成立,贵院应依法宣告陆文无罪。

    陆文涉嫌犯挪用公款、贪污罪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2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至今已逾两年,法院审理程序未终结。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陆文依法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依据证据裁判诉讼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对不构成犯罪或者不能认定有罪的被告人陆文宣告无罪,正是严格、公正司法,忠于宪法和法律,对人民负责的体现,也是对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加以制约和负责任的体现,法院不应当有任何的不正常感和不理直气壮感。尤其在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下,法院更应当发挥审判把关作用,把本案侦查或起诉阶段存在的错误解决掉。二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关键在于责任担当和道德勇气。

    2017年即将过去,陆文辩护人不希望错误刑事追诉无法纠正,无罪公民继续被羁押失去自由,请法院依法尽快作出裁决。

上述意见,请贵院认真考虑,谢谢!

 

此致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陆文辩护人                                      

                    2017年12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