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纵火案延期审理,所谓何故?

1970-01-01 08:00 396

据媒体报道,经最高法院同意,杭州保姆莫焕晶纵火案延期开庭审理,检方起诉的罪名是放火罪和盗窃罪,根据这个罪名,被告人放火造成多人死亡的后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大概率事件。该案发生后,本律师针对犯罪嫌疑人涉嫌放火罪名,曾提出不同的看法,倾向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失火罪而非放火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放火罪和失火罪,客观方面的表现都是火灾事件并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故意还是过失。行为人故意放火的,为放火罪,过失造成火灾事故的为失火罪。但失火罪中的主观过失状态是就行为人对失火行为所造成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而非对于点火行为而言。实践中,基于某种原因故意点火但意外引起火灾的,如农民点火焚烧秸秆以外导致森林起火火灾事故,属于失火而非放火。但是,失火也可能转化为放火,如行为人过失引起火险,在能够及时排除的情况下,故意不排除,放任火灾蔓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认定为放火罪而非失火罪。

  莫焕晶纵火案中,其点火行为是明确的,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根据其供述,其点火的目的并非为对小孩伤害,而是其他目的,火势失控酿成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超出了其主观意志。是否属于能施救而放任的情况,这需要证据证实,根据媒体报道的案情,莫某某见火势无法控制后逃命,行为人是否存在能施救而无法救,应报警而不报警,有无隐瞒真相的事实,这些重要的案件事实也需要证据证明。本人的直接感知是,犯罪人莫某某玩火而失控,酿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理应受到法律惩处,但主观上是否具有追求或放任被害人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主观故意,这是值得探究的,总之,根据证据裁判原则,罪名的认定应以证据事实为依据。依照司法实践一般性操作,对于社会热点关注、民愤极大刑事案件的审理,法院会提高审判效率,但此次,最高法院同意延长审理期限所谓何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三条,“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莫某某案存在何种特殊情况?火灾因莫而起,损失惨重,该事实很清楚,被告人供认不讳,本律师认为,案件所以被上报延期审理,很可能是由于在案件定性上出现的分歧与争议,被告人犯放火罪还是失火罪,需要审慎应对,同时,法院也需要时间来消化案件的社会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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