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无罪---实务指南与案例精析》

1970-01-01 08:00 354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宣告无罪---实务指南与案例精析》选取十三例贪污贿赂无罪案件,六例受贿无罪判决各有代表性,值得刑辩律师研究学习:不符合受贿犯罪构成条件的五件,王敏奇受贿案、万宝玲受贿案、黄朝国受贿案、胡平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邹威武利用影响力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不符合刑事诉讼定罪证明标准的一件:林秀莲受贿案。
1、 一审判无罪定案一件:王敏奇受贿案。
一审判无罪的理由是:被告人的行为由于在主体身份、主观故意以及客观行为等方面均不符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无罪。
2、一审判无罪,检方抗诉,二审维持无罪判决的有被告人黄朝国受贿案、被告人邹威武利用影响力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被告人黄朝国受贿案一审判无罪、检方不服抗诉,二审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理由是:被告人不存在受贿的犯罪故意。
被告人邹威武利用影响力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一审法院判无罪,检方抗诉,二审维持的理由是:被告人作为中介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和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及专家评委的工作联系,通过专家评委职务上的行为,为投标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涉案数额事实不清,被告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一审判有罪,二审改判无罪的有:被告人胡平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被告人林秀莲受贿案。
被告人胡平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一审法院判有罪,二审判无罪的理由是:主观上无受贿故意,客观上没有受贿行为。
林秀莲受贿案一审有罪、二审判无罪的理由是:检方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得出被告人通过他人收受贿赂的唯一结论,没有达到法定证明标准,证据不足。
4、一、二审均判有罪,再审无罪的有万宝玲受贿案。
万宝玲受贿案一、二审均判有罪,再审无罪的理由是:无证据证实被告人存在受贿事实。该案中院再审时,做出留有余地的有罪判决,高级法院做出完全无罪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