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无罪辩中的量刑辩新规程
解析无罪辩中的量刑辩新规程
孙云康 律师
2017年6月6日施行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简称《规程》)第四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当庭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法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出示证明被告人罪轻的证据。必要时,审判长可以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事实、证据的调查并不影响无罪辩护。”
中国法院无罪判决率甚低,据2016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数据披露:2016年全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生效判决人数为1228645人,其中宣告无罪人数仅为1076人,占比万分之八点八,即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每万人中不到九人获判无罪。笔者没有同年度律师无罪辩护率数据,远远超出无罪判决率应该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辩护实际效果观察,律师无罪辩护成功率非常低,许多律师执行生涯中,没有成功一件法院无罪判决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中,既存在对被告人无罪辩有利的事实和证据,同时存在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事实,假如辩护人专注于无罪辩护,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意见提不出辩护意见,从实际辩护成效看,显然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益。司法实务中,辩护人对无罪辩中的量刑之辩着力不足,可能的理由是,辩护人担心既作无罪辩,又提罪轻辩护意见,容易给法官首鼠两端,莫衷一是观感,影响到无罪辩护实际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刑事诉讼中,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为不同案件事实,完全可以进行相应的辩护,量刑辩为独立的审理程序,包括主从犯,自首,社会危害性等犯罪情节,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加以审理程序规范。辩护人作无罪辩的同时,作出量刑辩不违反法律规定,非违反辩护逻辑,法庭应予以理解和尊重。遗憾的是,司法实践中,有法官对此并不接受,甚至当庭质疑辩护人,此举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损害被告人合法权益。
《规程》规定辩护人无罪辩、量刑辩共存,并赋予无罪辩护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控方量刑证据事实有质证权和罪轻举证的权利。为消除无罪辩护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顾虑,同时规定必要时,法官可对无罪辩护的被告人、辩护人释明参加量刑事实调查不影响无罪辩护。这一规定,明确否定所谓无罪辩、罪轻辩共存有违辩护逻辑,让辩方消除无罪辩顾虑,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正确量刑,维护司法公正。控辩审三方诉讼结构,检方承担控诉职能,法院居中审理,对被告人作有利量刑辩护,属于辩护人的法定责任,没有辩护人的参与,不利于法院公正裁判。从制度上保障无罪辩护案件中的量刑辩权利,有利于维护被告人实际诉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