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官,其实挺憋屈?

1970-01-01 08:00 358

收到法院短信通知,本月3日开庭的政府信息公开案再次败诉。今年以来,代理该类案件十余起,原告没有一次胜诉。事实证据及法律上说,原告可以赢至少五起诉讼,四起案件中,被告复议机关超出法定复议期限后作出复议决定,明显程序违法,复议决定应被撤销,此类型案件,今年北京门头沟区法院作出过复议机关败诉之类案判决,裁判要旨是复议机关内部文件流转不影响复议期限。

本人代理的四起案件中,复议机关存在同样原因导致超复议期限违法行为,且复议机关庭上辩解文件签收延误影响复议期限,只是口头辩解,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无法排除工作拖延超复议期限。作为争议焦点,法官显然注意到该问题,明确要求复议机关庭后提供签收复议申请书证据材料。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至于复议机关是否按法官要求提供证据材料,原告不得而知,判决书中未能体现。

   另一起原告应该胜诉政府信息公开案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的被告没有按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全部内容查阅,仅查询一部分信息,并提供给作为申请人的原告,对于未按原告申请全部内容查阅的原因,被告的解释是,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就是被告查阅内容,至于原告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被申请人以前已提供。被告的解释明显违反申请内容文义,法官感觉说不过去,一再让被告解释,并要求被告三日内提交先前已提供政府信息的证据材料。五日后,本代理人收到败诉短信通知,被告是否按法院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同样不得而知。

   上述五案,既然行政机关不按法院要求提供证据材料,法院仍判原告败诉,为何还是“演戏”?或许是程序正当性要求,个人体验,行政诉讼现实中,庭审程序让原告常怀指望,其实,法官自有主心骨,该怎么判就怎么决,行文至此,内心有些同情行政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