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卷有益:公安有造假嫌疑

1970-01-01 08:00 361

对于某些重大疑难“背景”案,辩护人向检方提交法律意见书,是否失策,刑辩界存在不同意见,支持者认为,这是律师尽责及专业性表现,检方一旦采纳,甚至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终结诉讼程序。异议者认为,辩护人提早透露辩护意见,客观上提醒检方拾遗补缺,反而不利于辩方,对于特定案件,更起反作用,因为无论辩方意见如何有理有据,注定不可能终战。我就遇到这样一起案件,前后提了三份无罪法律意见书,检方退侦两次,最后一日提起公诉,罪名一个没除,更恼人的是,针对辩护人提出,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检材来源不明的问题,辩护人在法院阅卷时,发现新增加了一份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检察意图解决鉴定财务资料的来源真实合法争议。辩方提醒检察了!悔之晚矣?且慢!或许是疏忽,这份鉴定意见书的委托时间在司法会计鉴定委托时间之前一个月,也就是说仍然未解决会计鉴定检材的真实来源,而且,我可以合理怀疑,电子数据鉴定的委托是公安最近才补的,没有和会计司法鉴定时间衔接好,被辩护人看出破绽。辩护人原先计划逐城逐地攻防战,如今看来,可以垂直空中打击,检察控罪的基础事实在鉴定意见书,辩方否定水源清洁性,似能彻底摧毁控罪证据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