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新规和刑事辩护新变化
两高两部发布取保候审新规,刑事司法实践意义体现于以下几方面:首先是回归审前羁押法律规范应有之义。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当事人有批准(决定)逮捕权,法院对审判阶段的当事人有决定逮捕权。逮捕(审前羁押)的适用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式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的。刑事诉讼法经过几次修正,逮捕的适用条件没有变化。同为刑事强制措施,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逮捕和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的区别。可长期的司法实践,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当事人,逮捕是常态,取保候审是例外,社会危险性成为考量甚少的软标准。司法办案机关在决定对当事人采取逮捕、取保等措施时,硬适用指标是当事人的刑罚执行方式,能否适用缓刑是取保候审适用的核心指标。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几乎全是有条件判处缓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当事人即便可能判处轻刑罚,由于不能缓刑也无法适用取保措施。
当事人审前羁押率相当高,取保候审被严格限制适用,一个诉讼后果是,对起诉、审判机关形成压力,错捕司法赔偿制度的存在,使得无罪判决障碍重重,司法实践重许多刑事错误判决的原因在于羁押措施的绑架。审前非羁押的当事人能减轻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诉讼压力。取保候审适用范围的扩大,对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改革带来正向促进作用,法院无罪判决带来的国家赔偿压力减轻了。
再者,取保候审适用的扩大,坚持适用社会危险性审查标准,回归到司法人权正途,扩大审前非羁押措施的适用,有利于保障司法人权,维护刑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取保候审新规的执行,带来的新变化还表现在刑事辩护风险上,此前,辩护律师以取得不批捕案例为荣,一旦当事人未被批准逮捕,转而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意味着即便起诉到法院,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当事人判缓刑几乎是确定的结局,当事人心理预期同样如此。取保候审新规执行后,取保候审和当事人社会危险性紧密挂钩,和刑罚执行措施并无直接联系,尽管实践中,占较大比例的取保当事人仍有可能取得非监禁刑罚,但取保当事人实际执行刑罚可能性增加了。对此,辩护人和当事人需更新对取保的刑罚执行观念,重视并加强审判阶段的辩护,争取取保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