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刑事错案的死穴:裁判文书释法说理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会议上强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与重大意义,本人从事刑事法律服务,对此深表认同。裁判文书体现法官专业和责任,对法院来说是脸面,高质量裁判文书,能定分止争,促使息诉服判,对社会公众来说,起到良好普法效应。
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不合格,无法让当事人信服,对司法责任弃守,再怎么强调裁判文书的司法价值和意义,都不过分。
但凡高质量诉讼裁判文书,一定是以理服人,依法裁判,由此,上诉或申诉概率低,反之,瑕疵或错误裁判文书,必然粗糙乏味,强词夺理,不能说服当事人,更不用说律师。以问题刑事裁判文书为例,通行毛病,不见心证过程,只有裁判结论,诸如“和本案无关”、“尚不能证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此类,定罪量刑证据如何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论证过程完全无法让人看清楚,搞明白。
更有甚者,某些刑事裁判文书照搬检察机关起诉书中的证据事实、指控结论,对律师辩护观点作选择性、肢解式简要描述,甚至有意识隐匿不见,采纳公诉方证据事实的理由,拒绝辩护意见的原因,只有“足以采信”“不予采信”,可谓问题刑事裁判目前最严重弊端。
检察院起诉书不同于法院裁判文书,前者职能指控犯罪,证明标准中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起诉书不需要展现论证过程,裁判文书不一样,它融合控辩方对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意见,由中立裁判者作评判及裁决,将裁判文书类同起诉书,违反裁判文书特征和规范要求。
裁判文书差强人意,并非目前才发生,上世纪刑事裁判文书,规范化要求更低,对定案证据事实笼统罗列,不会对每份证据内容进行表述,外人压根看不出定罪证据如何的事实清楚、确实充分。目前刑事裁判文书,最大的问题,裁判者心证展现不够,对控辩方意见采纳与否论证理由不足。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发布过两个规范性文件,分别是《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21〕21号),两者均为现行有效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两个意见适用对象法院所有类型裁判文书,对于证据的认定,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要求:“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结合诉讼各方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根据证据规则,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必要时使用推定和司法认知等方法,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判断,阐明证据采纳和采信的理由。”
对于事实的认定,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要求:“裁判文书应当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重点针对裁判认定的事实或者事实争点进行释法说理。依据间接证据认定事实时,应当围绕间接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印证关系、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等进行说理。采用推定方法认定事实时,应当说明推定启动的原因、反驳的事实和理由,阐释裁断的形成过程。”
对于控辩双方诉讼意见的采纳与否定,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要求:“不能未经分析论证而直接使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之类的表述作为结论性论断。”
假如真正将指导意见要求的证据认定和事实认定释法说理准确贯彻实施,刑事裁判文书将会有质的提升。其实,对于刑事裁判文书来说,并非在释法说理规范要求上一刀切,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对于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裁判文书可以简化,即放宽在指导意见对于释法说理证据认定和事实认定方面的要求。而释法说理指导意见明确特殊案件的释法说理要求更高:“下列案件裁判文书,应当强化释法说理:疑难、复杂案件;诉讼各方争议较大的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宣告无罪、判处法定刑以下刑罚、判处死刑的案件。”
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于2018年6月13日施行,尽管指导意见要求法院将裁判文书的制作和释法说理作为考核法官业务能力和审判质效的必备内容,确立为法官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法官业绩档案。各级法院可以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实施细则。遗憾的是,实际执行效果并不明显,原先问题积习难改,笔者未曾发现有地方法院出台实施细则。不然,张军院长用不着专门强调重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依笔者拙见,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指导意见遇冷的原因复杂难解,有办案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升的原因,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求司法办案人员具备高质量专业水平和实务经验,高质量的刑事裁判文书类似写作高质量法律实务论文,并非容易担任,释法说理客观上增加办案人员工作量,也是它不讨喜的理由,此外,更为重要原因在于,释法说理客观上会反向推动司法公正,原先不讲理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瑕疵裁判将会变得困难重重,难以遁形,这会触动某些人的敏感神经,消极抵制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改革,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推不动根本原因,私心杂念大过业务技能,因为它似乎抓住了刑事错案的死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