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免予刑事处罚,悬着的心放下
昨天原本宣判的日期,此前为九零后美女当事人诉讼命运忧虑着,前天下午,一向倔强的当事人忽然表示愿意认罪,法院决定由宣判改为法庭审理。一个多月来,就当事人是否同意以认罪换取法院从轻发落(可考虑判免予刑事处罚),有关信息在辩护人、当事人、法官之间传递着,当事人毫无妥协迹象,法官等待至今,原本昨日宣判,不认罪的当事人,判决有罪,并将被羁押。
未曾想,最后关头,当事人会选择“妥协”,命运陡变,逃脱牢狱,或许是顶不住压力,或许是亲属施压,不管如何,她接受了辩护人不立于危墙之下的建议。法官似乎对她转变态度并不放心,开庭前,特意和我沟通:既然愿意认罪,就要彻底承认主观明知和客观事实。我第一次见到外省市前来“监审”的当事人父亲,短暂交流中,不吝专业、负责溢美之词,责令其女听从律师安排,避免坏结局,从长计议。
对当事人法庭表现,我不愿使用“服软”表述,表达愿意认罪后,对合议庭三位法官针对性发问,她仍不断作着事实上的无罪辩解,主审法官终于按捺不住,正言厉色道:你对涉嫌共同犯罪行为否认存在主观明知,否认实际参与,那你不构成犯罪,不存在认罪的问题,有些说法模棱两可,何意?
其实,对当事人庭审应对,我有过细致辅导,倔强的当事人仍让局面失控、法庭尴尬,如何从轻发落?我当即申请发问,获法庭同意,担心当事人无法摆脱自我叙事,我未直接发问,先对本案认罪条件与要求作提醒解释,让当事人脑子转弯,说得有些多,法官提醒直接发问,我提出两个问题1、法庭认为,你以前侦查笔录、自述材料及聊天记录证据材料,证明对帮助他人实施涉嫌违法犯罪有主观明知,是否认可?当事人回答:根据证据材料证明,我有主观明知。2、通过你的介绍帮助,被告单位涉嫌从事第一起犯罪活动,你是否应承担责任,当事人答,应当对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第一起犯罪事实承担责任。我随即表示:当事人承认对帮助被告单位犯罪活动存在主观明知,对相关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表示认罪并接受法庭处罚,希望合议庭注意。
辩护人发问内容,基于以下考虑:当事人,辩护人始终作无罪辩护,但法院定罪心证确定,对当事人作出有利裁判,需以当事人认罪为前提。当事人内心并不情愿认罪,庭审中反复辩解,已让合议庭不满,但要她陈述对帮助介绍行为有犯罪的主观明知,其实很难。于是,辩护人换种方式,从在案证据能证明当事人主观明知的角度,让其间接承认主观明知,接受起诉书指控当事人应对被告单位涉嫌第一起犯罪事实承担责任,如此,当事人可以接受,合议庭找不出毛病。
事实上,我发问完毕,合议庭未就当事人认罪问题“纠缠”,从轻发落有了台阶。法庭辩护阶段,辩护人表示:尊重当事人自愿认罪决定,但认定当事人帮助介绍被告单位从事犯罪活动,既要有主观犯罪故意,也要有客观犯罪行为,当事人承认存在主观明知,指控被告单位第一起犯罪事实,缺乏必要证据,该证据在指控被告单位其他类似犯罪事实中都存在。若法庭认为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单位从事第一起犯罪事实,据此认定当事人具有客观犯罪行为,辩护人表示尊重,希望对当事人作出符合情理法的判决结果。
休庭合议时,我担心会否出现变数,有惊无险,合议庭口头宣告当事人起诉罪名成立,适用免予刑事处罚,被告单位和另两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庭审结束后,法官对倔强的当事人仍然不放心,希望辩护人提醒当事人,当心检察院有动作。法官担心当事人认罪心不甘情不愿,即使判处免刑,仍要上诉,如此,检方会抗诉,情况变复杂。
客观地说,或许同为女性,或许同情当事人的误入歧途,或者担心证据欠缺,硬判当事人,后续有诉讼风险,主审法官对当事人保持足够耐心,给予考虑认罪一多月,即便如此,对当事人法庭上模糊陈述,滔滔不绝,法官还是按捺不住,来了情绪,好在一切有惊无险。不服输的当事人会否服判息讼,个人感受,重燃战火可能性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