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独立辩护,不要走偏了
辩护人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当事人有利辩护意见,维护诉讼权益。辩护事务上,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时会有分歧,包括非原则性和原则性的,前者指量刑事实,策略运用、观点完善等,后者涉及有罪无罪辩等重大诉讼问题。
对非原则性矛盾,当事人理应尊重专业辩护,为当事人利益,辩护人自可在依法规则下独立行使辩护权。
具体到罪轻辩、无罪辩等辩护方式的选择,彼此沟通顺畅下,辩护人应尊重当事人意愿,不能不顾及当事人利益,更不允许掺杂私念,以独立辩护之名,行损害当事人权益之实。以下六类情形下,辩护人不能擅自作主,搞所谓独立辩护:
第一种情形:当事人希望律师作罪轻辩,律师认为当事人无罪,辩护人能否违背当事人意志作无罪辩护?
第二种情形:当事人认为自己无罪,要求律师作无罪辩,辩护人综合研判,认为当事人有罪,辩护人如何抉择?
第三种情形:当事人认为自己无罪,要求辩护人作无罪辩,律师综合研判,无罪存在可能性,但成功概率不大,当事人认罪认罚更有现实利益,辩护人如何抉择?
第四种情形:当事人认为自己无罪,辩护方式上,同意听取律师建议,律师认为当事人确无罪,但认罪认罚对当事人有现实利益,辩护人如何抉择?
第五种情形:当事人对自己有罪无罪无明确概念,希望利益最大化,律师认为有罪,但采取无罪辩,更有利于律师利益,可能对当事人不利,辩护人如何抉择?
第六种情形:当事人和律师均认为有罪,律师采取无罪辩对辩护人有利,明显不利于当事人,辩护人如何抉择?
六种情形中,前四种情形中,当事人要求律师作罪轻或无罪辩时,与律师对案情的研判,或和维护当事人诉讼权益相冲突。第五种情形下,律师在当事人利益和律师利益之间选择。最后一种情形下,当事人和律师存在利益冲突。
第一、二种情形性质相似,当事人和辩护人对案情判断、辩护方式出现原则分歧。解决的方式,律师应以证据事实、诉讼利害说服当事人采取适当的辩护方式,无法说服的,辩护人有两种选择:主动辞去委托,由当事人另择辩护人;当事人坚持无罪辩,不愿解聘律师的,辩护人按当事人要求作无罪辩。两种应对方式,律师没有违法违规疑虑。当事人坚持要求作无罪辩,即便律师不认可,也不能违背当事人意志,作有罪辩护。辩护权来自当事人授权,不能违背当事人意愿,违反执业伦理,搞所谓独立辩护。
第三种情形下,辩护人可晓以利害,分析利弊,由当事人决定采取何种辩护方式,告知诉讼风险下,应尊重当事人无罪辩意愿,不能作有罪辩。具体理由和前两种情况相同。
第四种情形下,当事人要求无罪辩的意志不坚定,愿意听取律师建议,辩护人内心确认当事人无罪,但罪轻辩对当事人现实利益有利,充分告知诉讼风险下,律师应尊重当事人决定,不能为当事人作主,以免陷入执业风险。司法实践中,出现过律师作有罪辩,法院判无罪案例,其实,非辩护人不专业,顾及无罪概率低,不敢坚持对的东西。辩护人遭遇实质性无罪案,辩护方式的选择上,决定权在当事人。即使发生有罪辩护无罪判决尴尬,辩护人可免除执业责任,
第五种情形下,当事人对作有罪辩或无罪辩,并无明确概念,律师应从维护当事人诉讼权益目的,不应掺杂私念,为提升律师知名度,追求案件炒作,损害当事人利益。
第六种情形下,当事人明确要求有罪辩,辩护人为追求自身利益选择无罪辩,违背当事人意志,违反执业道德,律师行使独立辩护权的挡箭牌不能成立。
以媒体曾经热议的安徽芜湖谢留卿等人集团诈骗罪为例,存在辩护方式和当事人实际权益冲突下的选择,依据法院二审判决书,多名一审被告人缓刑判决被撤销,改判有期徒刑,理由是,被告人一审认罪认罚,二审翻供拒认罪。笔者对律师无罪辩护不持预设立场,若当事人二审不认罪属于自由意志,辩护人充分释明利害得失,当事人愿自担风险,要求并尊重辩护人无罪辩护,对于二审加重改判结果,当事人就该接受,律师无责可言。假如存在其他原因,就是另一回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