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服从内心的被告人,令法官沉默
周三接法院宣判通知,告知对当事人采取边控措施,不担心不到庭。第一时间告知当事人,有罪判决底定。上月,法官找我和另外一位辩护人去法院沟通谈话,法官明确告知,当事人两选一,要么认罪,鉴于案情,法院可考虑判免除刑事处罚;或者不认罪,法院判处刑罚,收押当事人,希望辩护人和当事人详细陈述利害。一月中,辩护人、当事人、法官三者数度信息互递,当事人拒认罪心意甚坚,断无妥协之念,目前结局也是早晚的事。
其实,辩护人坚持认为,法院判决当事人走私罪名成立,证明标准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度,当事人被控走私帮助犯,涉及走私主观故意有无,走私事实是否成立,当事人、两位辩护人均作充分准备,坚定无罪辩护。庭审结束后,我先后提书面无罪辩护意见两次。
指控当事人帮助走私的从犯,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法院释出作出有罪免刑利好,应该考虑到相关证据缺失状况。司法现实中,法院对定罪被告人判免予刑罚案例很少,有些实质无罪的当事人,最终被作定罪免刑善后“消化”。当事人认罪认罚,检方原先建议缓刑,如今争取到免刑判决,对于刑事辩护无疑算作成功。诉讼原则性问题决定权在当事人,辩护人准确无误传递信息后,应充分理解尊重当事人诉讼选择,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当事人。
当事人求仁得仁般悲壮,另一位辩护人和我一样感受,为即将面对牢狱之灾的当事人怜惜,同时无心无亏,辩护尽力,沟通尽责,权作仁至义尽。当事人需要做的,上诉审继续抗争,羁押后心理及生理的调适,
客观地说,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诉讼制度下,如此“执迷不悟”,甘愿自己立于危墙下的当事人罕见,为此,法官和我交流中,曾表示不解,甚或疑虑辩护人有无清楚转递利弊。我对法官言,辩护人保留相关通话记录,不可能隐瞒信息,再说,这对于辩护人不带来利益,相反,当事人选择认罪免刑,辩护人多了成功案例,何乐不为?闻此言,法官无言。
昨日收到法院传票,下周三宣判,我和当事人告知沟通,希望安排好工作和生活,既然决定了,相信能坦然承受,考虑好上诉及二审。作为当事人信赖的律师,未就二审表达负能量。无罪辩,其实实践中,太多情形下,更是当事人一种态度,尤其要作出刑罚侍候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重大诉讼决定,没有超人勇气,难以完成。祝愿这位顽强的当事人,本人不放弃、不抛弃,辩护人愿风雨同舟,陪伴到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