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证据调查之:倔强的当事人,让我心急如焚
昨日公众号文就刑事辩护,尤其无罪辩案,律师应否调查收集证据问题,结合海南落马高官刘星泰干预经济纠纷案,谈了些许感受。刑事律师对案情判断存在差异,对待当事人态度不同,观点不同,做法差异很自然。
再结合办理某无罪辩护案得失,谈些感受。某单位走私普通货物案,两家犯罪嫌疑单位,三名自然人,去年五月,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我接受被取保候审李姓当事人委托,担任辩护人,当事人希望争取不起诉处理。案情复杂,涉及某国使领馆(案情不便透露),各当事人皆不认罪。海关缉私部门起诉意见书认定:我的当事人介绍引荐某国使领馆工作人员给走私单位负责人(同案犯罪嫌疑人)为单位走私提供帮助,当事人作为走私单位主管人员身份被追究刑责。阅卷后,我发现认定当事人为犯罪单位主管人员的证据不足,不符合犯罪主体身份;此外,侦查机关认定当事人具有走私故意证据不足。我向检方递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阅卷发现,补充证据材料有一册当事人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欲证明当事人为犯罪单位主管人员。聊天记录证明事实琐碎,无法充分证实当事人为走私单位主管人员。我和检察官沟通,其认为李某某涉嫌犯罪事实为:介绍使领馆人员和犯罪单位负责人认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当事人对走私有主观明知,作为单位主管人员应承担刑责,属于共同犯罪从犯。
当事人拒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坚持无罪辩,案件起诉至法院,起诉书将当事人主体身份由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单位主管人员,变成自然人和走私单位共同犯罪,仍认定从犯,走私数额为被告单位第一次走私时偷逃税收百万元(单位走私偷逃关税计数千万)。
当事人无罪辩解理由是,其介绍使领馆人员和走私单位负责人相识,完全不清楚后者有走私意图,对单位走私行为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第一起走私事实,自己不清楚,没有参与。
本辩护人认为,为当事人无罪辩护,涉及两方面证据事实,首先,当事人介绍走私单位负责人和某国使领事馆人员认识是事实,但其对前者从事走私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明知?若无帮助走私故意,不能客观归罪,让当事人对走私单位后续走私行为承担责任;再有,起诉书认定当事人帮助走私单位第一次走私,当事人是否提供了帮助,或实际参与?
检方认为:我的当事人为犯罪单位负责人介绍使领馆人员,犯罪单位利用伪报使领馆自用物品免税进口规则,实施走私普通货物行为,当事人应对走私单位第一次走私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检方并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参与走私,对走私单位后面多次走私,检方并未认定共同犯罪,应该是认为当事人不应概括承受犯罪单位实施所有走私行为,只需对首次走私负责。
辩护人认为:若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具有介绍帮助走私故意,不能要求当事人对第一次走私行为承担刑责,但在案证据材料有对当事人不利地方,尤其当事人第一次询问笔录,据当事人陈述有被诱导现象。犯罪明知属主观概念,刑事责任承担要求主客观相一致,存在推定主观明知司法规则。
辩护策略运用上,我认真探究犯罪单位第一次走私事实证据材料,若无法认定犯罪单位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指控我当事人参与走私便无法成立,即使当事人具有走私主观明知,因无具体走私事实,无法定罪。
犯罪单位涉嫌多次走私,犯罪地点各机关海关,首次走私行为发生地为某机场海关,案发后,该机场海关提供犯罪单位多次利用某国使领馆虚假自用物品进口免税报关单证等材料,唯独没有提供首次走私利用的某国使领馆申报材料,经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机场海关仍未提供,仅提供海关电脑中保留的内部审批表,证明采取使领馆自用物品免税名义进口申报。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首次在某机场海关走私的证据事实是,犯罪单位利用伪报某国使领馆自用物品进口免税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国家关税。若犯罪单位未采取此犯罪手段,海关未收取某国使领馆证明文件前提下,出于法外因素(国与国关系等等),误认为进口物品为某国使领馆自用而放行,海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责,犯罪单位不属于刑法上的走私。某机场海关若收取某国使领馆证明文件,不可能毁损或丢失,事实上,海关对不提供证明材料原因,并未有说明。
我强烈建议当事人举报海关涉嫌失责渎职,通过职权部门查处,迂回证明走私性质不成立,此釜底抽薪之策,但当事人始终未有明确态度。
庭审前,法官希望辩护人规劝当事人认罪认罚,遭当事人拒绝,庭审中,犯罪单位、三位被告人均不认罪,全部辩护人无罪辩护。庭审结束数月后,法官通知当事人律师谈话,心理明白是希望继续劝说当事人认罪。果不其然,法官认为:当事人辩解介绍被告单位负责人和某国使领馆人员认识,没有对走私主观明知,这不符合证据事实。假如当事人认罪,鉴于其自首情节、属从犯,法院可考虑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假如不认罪,判刑并收监,希望辩护人告知当事人,让其认真考虑。
我将上述信息告知当事人,再次建议律师证据调查某机场海关涉嫌渎职放纵走私,不管查证如何,对当事人诉讼利益无损害。就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首次走私认定证据不足,辩护人庭审辩护意见已提出,目前法官让当事人认罪,说明定罪心证形成,若无实质证据证明海关渎职,判决书不会否定被告单位第一次走私事实。
辩护人开始调查取证,会申请法院延期审理。这位当事人仍未置可否,因取证行为存在无法预知风险,当事人不同意,辩护人无法擅自行动。我将当事人拒绝认罪态度回复法官,法官希望辩护人再次陈述利害,当事人态度坚定,静待法院判决。
辩护人应尊重证据事实,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无法说服法官采纳无罪辩意见,挑刺式辩护达不到目的,律师能做的,目前就是证据调查一条路,关键时刻,当事人选择执着没有错,拒绝尝试突围战法,属不智,律师不畏惧,当事人有何担心?不取证,判决有罪,取证,尚有机会一搏。无罪辩护案,律师晚取证莫如早取证,判决罪名成立,二审再取证,很被动。近期,我始终担心接到法院宣判通知,为当事人诉讼命运,深深忧虑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