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隐瞒申诉新证据,实名举报!
2022年7月,我代理当事人亲属向上海某中级法院申诉再审崔某职务侵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就涉案罪名分别提供申诉新证据材料,证实法院裁判错误无疑,法院召开申诉听证,本代理人充分举证并阐述申诉事实理由成立,申诉案承办法官王某某《驳回申诉通知书》连申诉新证据“和案件事实无关”“不能证明申诉事实和理由成立”这样的习惯性套话都懒得写,谎称申诉人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且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对故意隐瞒申诉新证据违法违纪行为,本律师无法容忍,不能惯着,为当事人亲属起草《举报信》,向高级法院监察室实名举报渎职,要求查处!现本律师代理当事人向高级法院申诉再审案在办理中。
崔某职务侵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申诉再审案
举报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申诉人崔某不服上海市某中级法院(2022)沪某刑申某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坚持认为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2020)沪某刑初某号刑事判决书和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某刑终某号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崔某无职务侵占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崔某申诉再审,贵院正在审查中((2024)沪刑申某号)。申诉人崔某委托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孙云康律师为申诉代理人,代理律师已向贵院递交委托手续、申诉代理意见、申诉证据清单。
申诉人崔某某(崔某女儿,某中院申诉再审申诉人)就某中院申诉审查和审判监督庭承办法官王某某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中故意隐瞒申诉新证据违法行为向贵院举报,希望审查申诉再审案时重点关注,作出正确决定。
《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诉人崔某某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裁决再审请求,理由是:“对于崔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原一审、二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结合法律规定所作认定均无不妥,你亦无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且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申诉人崔某某认为:崔某涉案私募基金项目不符合非法集资犯罪必须具备“四个特征”,不存在非法性、公开性、公众性、利诱性。申诉人崔某某委托律师向某中院申诉再审,申诉代理人为证明涉案私募基金项目不符合公开性和公众性的特征,提供新证据材料(见申诉人崔某代理律师向贵院递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申诉证据(一)申诉新证据:证据1至证据3)。这些申诉新证据经过二中院申诉审查听证程序,相关事实证明原审裁判错误。
某中院《驳回申诉通知书》罔顾客观事实,竟认为申诉人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且可能影响定罪量刑,这不是对于新证据采信不采信的问题,而是故意隐瞒证据的违法违纪行为。
以私募基金之名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如何认定,《刑事审判参考》第132辑第1478号参考案例为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巨如集团、胡立勇集资诈骗案(见申诉人崔某代理律师向贵院递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申诉证据(一)申诉新证据:证据4),单位某公司、崔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不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特征,原审裁判确为错误。
某中院申诉再审案承办法官王某某故意隐瞒申诉新证据材料,涉嫌违法违纪,申诉人崔某某特向贵院实名举报,请求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举报人:
申诉人
2024年6月 月
附: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22)沪某刑申某号)
举报人崔某某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