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监督涉案财物拒绝发还,检方四度回复“处理”中

2024-03-26 14:51 196

近日,代理权利人申请广东汕头市检察院监督涉案财物拒绝发还案,本律师收到回复函:“我们已将该材料转第二检察部处理”。代理维权以来,三年多时间,第次相同回复,至今无结果反馈,不禁想问,会否有第四次、第五次,N

朱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犀牛角制品)案于2015年12月被广州市中级法院宣告无罪,检察院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朱某某亲属多次向原侦查机关汕头市森林公安分局交涉,要求发还被扣押的犀牛角制品17件(经鉴定人民币六十余万元),后者推脱拖延,始终无法解决。

鉴于本律师为朱某某辩护人,2020年下半年,其亲属委托本人代理扣押财物维权案。查阅研究涉案财物发还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涉及犀牛角制品国务院通知。无罪权利人主张发还犀牛角制品有理有据合法,法院裁决数年,侦查机关对涉案财物不没收(没收无法律依据),不发还,违法无疑。

律师向公诉机关广州市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该院将申请转原审查起诉机关汕头检察院处理(广州检察院移送管辖案单位,原审查起诉单位为汕头检察院)。汕头检察院受理后,本律师接到自称办案人员电话告知,向森林公安分局了解,对方答复研究后作处理。

以后的事实证明,所谓研究后作处理,至今无果,检方再无回音。本律师于2021年,2022年,2023年,先后向广东省检察院、最高检察院申请监督或督办此案转至汕头检察院,近日汕头检方回复,不过走程序,例行公事,所谓件件有回复有着落,如此操作乎!

当事人正当诉求,自此走入死胡同?维权途径自然有,人民法院案例库司某某申请某公安局分局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入库编号(2023-15-4-131-001)司某某在被认定无罪后,申请侦查机关发还被扣押的财产被拒绝,申请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无果,最终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获得法院支持,被扣押财产得以发还。裁判要旨;公安机关在涉嫌诈骗罪的刑事侦查程序中扣押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在刑事案件终止侦查、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发还所扣押款项,公安机关继续扣押的,属于刑事违法扣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据上述司某某申请国家赔偿胜诉案例,朱某某有权向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申请国家赔偿,若合法诉求得不到满足,有权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侦查机关违法扣押权利人财物,数年来拒绝发还,莫非希望权利人申请国家赔偿,如此一来,对其社会形象有何裨益?枉法者思维,法治思维实难兼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