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抑或诈骗犯罪?——以犯罪构成视角解析王某某诈骗案
2023年6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琼刑终15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王某某上诉,维持原审诈骗罪判决结果。
诉讼过程,办案单位数度变换追诉罪名,当事人超审限羁押,作为二审辩护人,本律师以诈骗犯罪构成角度,综合证据事实论证法院裁判于法无据,诈骗罪名遭滥用司法现实。
一、案情简介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查明:海南省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某为拍得某法拍地块,请求王某某投资的某益公司陪拍,并帮助协调竞争对手某腾公司退拍。王某某自感难度颇大,请朋友宋某某协调,征得石某某同意。宋某某联系某腾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某某,多次商谈,某腾公司同意收取1850万元补偿费后退出。
宋某某向王某某称某腾公司同意收取2100万元退出竞买,王同意,向石某某称某腾公司要价3900万元可退出竞买。石同意,安排财务人员于11月8日通过公司账户向王某某转账700万元,2018年1月26日通过公司账户向王某某转账1600万元。2018年1月30日,王某某提取现金2100万元交给宋某某,宋交给某腾公司1800万元。当日,梁某某安排人员办理退出竞买手续,后宋某某再付给梁某某20万元,王某某通过他人交给宋某某50万元。
2018年2月,法院土地拍卖,某腾公司未参加竞买。因国土资源部门干预,法院中止拍卖。
2018年4月,石某某再次安排财务人员向王某某转账250万元,包括替王某某某益公司代缴法院竞买保证金800万元(法院退回某益公司),石某某公司共计支付王某某3350万元。
一审判决书认定:王某某得知某腾公司要价2100万元退拍条件后,向石某某隐瞒真相,谎称退拍条件3900万,石信以为真,同意向王多次付款,实际支付3350万元,超出宋某某报价2100万元,王某某实际骗取1250万元,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五十万,宋某某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争议焦点归纳评析
研读一审判决书并阅卷,归纳评析争议焦点如下:
1、王某某有无向石某某谎称退拍要价3900万?
证据材料有王某某、石某某供述和辩解,石某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
石某某供述王某某提出协调退拍费用3900万元,石某某公司出具王某某《委托书》内容:公司支付王某某办理协调退拍事务佣金3900万元。王某某辩解佣金并非退拍要价,并稳定供述协调包干价为3350万元,《委托书》为石某某书写、公司盖章。石某某公司实际支付3350万元,并无证据证实王某某主张3900万元,法院认定王某某提出退拍要价3900万元,证据不足。
2、王某某向石某某称退拍要价3900万(或3350万元),是否在宋某某向王告知2100万元后?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构成诈骗罪基础事实:王某某转委托宋某某协调退拍事务,得知宋某某告知某腾公司要价2100万元退拍条件后,为获取非法利益,对石某某谎称退拍条件3900万元,石被欺骗。辩护人认为: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各当事人陈述无法证实王某某故意抬高退拍要价。石某某陈述无法证实王某某得知2100万元退拍要价后,转而提出退拍要价3900万元;王某某供述称提出退拍费用3350万元,时间在宋某某告知2100万元要价前,石同意;宋某某供述称自己和某腾公司谈妥退拍条件马上要过年了,该时间在王某某向石某某主张3350万元(石某某声称3900万)后。
其次,石某某公司向王某某付款时间证实:宋某某向王某某告知2100万元退拍要价前,王已和石某某就某腾公司退拍费用协商并支付款项,共计2300万元,发生于宋某某告知王退拍条件前,石某某不存在被欺骗付款的事实。
再者,书证证明力高于言词证据,《委托书》时间证实,不存在王某某隐瞒真相,故意抬高要价至3900万元(或3350万元)的可能。
3、王某某有无告知石某某实际退拍要价的义务?
王某某从宋某某处得知某腾公司退拍条件2100万元,王某某未告知石某某,是否属于不作为的隐瞒真相欺骗行为?
根据诈骗犯罪理论,从欺骗的实质考察,如果对方知道真相将不处分财产,而行为人具有告知义务却不告知,造成对方不能知道真相时,自然属于欺骗行为。不告知真相的不作为,确能使他人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
不作为欺骗,以行为人具有告知真相的义务(或说明义务)为前提。本案中,王某某受托石某某公司协调某腾公司退拍费用3350万元(《委托书》注明3900万元佣金),宋某某和某腾公司协商确定退拍条件前,王某某已告知石某某3350万元“包干价”并得到石的同意(石某某说法为3900万元)。2018年1月中旬,王某某从宋某某处得知某腾公司退拍条件2100万元,未告知石某某,并未违反委托合同告知义务。某腾公司退拍后,王某某继续收取石某某公司钱款的行为,属于履约,不能认定王某某隐瞒真相,继续骗取石某某公司财物。
4、是否存在石某某因受欺骗,陷入错误认识而支付钱款事实?
争议焦点1、2、3涉及王某某有无诈骗故意和行为,争议焦点4涉及被害人交付财物是否受骗,陷入错误认识。
辩护人认为:在案证据证实石某某明知交付王某某3350万元并非全部用于退拍费用,还包括王某某等人报酬,石某某未陷入错误认识而付款,事实和理由为:
王某某收取石某某公司共计3350万元,分别为:2017年11月700万元,2018年1月1600万元, 土地中止拍卖,法院退还陪拍的某益公司保证金800万元(王某某获取),后石某某公司再支付王某某250万元。
某腾公司退拍前,石某某公司向王某某付款2300万元,用途为委托王某某处理退拍费用,2018年1月底,石某某明知某腾公司至多收取2300万就已退拍,无论《委托书》3900万元佣金,还是王某某辩解3350万元包干价,客观上不全部支付退拍费,存在双方心知肚明用途。某腾公司退拍后,继续向王某某付款250万元,不可能陷入错误认识。对此,石某某一审庭审陈述说得明白:3900万协调费已汇报公司,我们只问结果,谁拿多少钱我们不会问。
综上,石某某公司支付王某某3350万元,没有存在被欺骗,陷入错误认识付款事实,石某某自主清晰认知,自愿履行有偿委托合同。
三、王某某和石某某公司争议属民事纠纷,可民事诉讼解决。
辩护人紧扣犯罪构成,坚持认为:王某某(包括宋某某)不具有诈骗故意和行为,石某某公司不属于被害人。依据王某某和石某某公司《委托书》,双方成立有偿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王某某完成了受托事务,得到委托人支付服务报酬1250万元。因法院中止拍卖,委托人未能取得土地利益,但委托人并无过错,无法预见结果。
如委托人石某某公司认为委托合同无效,或者认为受托人存在过错,造成经济损失,应退还取得的全部或部分报酬,完全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议。
本案件委托人无法拍得土地,借用公权力,虚构事实控告王某某涉嫌犯罪,欲通过刑事追赃方式挽回损失。王某某刑事立案时涉嫌串通投标罪,批准逮捕时涉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起诉时涉嫌诈骗罪,三度变更罪名,超期羁押数载,最终以诈骗罪被判处重刑。
二审期间,王某某亲属委托江平、赵秉志、张明楷、张绍谦等京沪民商法、刑法专业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就“王某某涉及的刑民交叉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讨论,论证分析意见为:王某某受石某某公司及石某某委托,完成某腾公司退出竞拍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王某某经石某某公司及石某某委托,完成某腾公司退出竞拍的行为不构成其他犯罪(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王某某受石某某公司及石某某委托,完成某腾公司退出竞拍的行为,其性质系民事委托行为。
虽经辩护人据理力争无罪辩护,庭审效果良好,二审仍维持原判,主审法官只一句:辩护人尽力了!尽在不言中,民事纠纷犯罪化大行其道。英国哲学家培根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一支水流,而错误的判决则是污染了整个水源。”愿类似诈骗罪名被滥用案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