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上月底,两家被告单位、李某某等三名被告人被控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案庭审,五位辩护人皆作无罪辩护,其中,我的当事人李某某被起诉书认定帮助一家被告单位走私,属于个人和单位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对被告单位被控第一起走私货物行为承担刑责,核定偷逃税款百余万元。法院认为本案案情涉及国家秘密,决定不公开审理,由此,相关案件事实无法清晰表露。
本案基本事实为,检方指控被告单位负责人(某被告人)和某国驻华多家使领馆“合作”,前者以某国使领馆申请外交公/私人物品入境免税方式伪报贸易,数十次走私普通货物,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数千万。李某某被指控涉第一笔走私货物入境,证明走私行为的证据材料中没有某国大使馆提交的申报免税入境单证,某海关提供侦查机关电脑登记材料作为证据,上面显示货物以某国大使馆申报公用物品免税名义入境,有数量和价值信息,某海关未说明无法提供单证的原因,让人无法理解的是,其后被告单位多次采取被控同样手段从该海关走私入境货物,海关都向侦查机关提供大使馆申报单证和货物单证。
本案被定性通关走私,即被告单位采取申请外交公/自用物品免税入境,伪报贸易,行逃避海关监管走私之实,外交公/自用物品免税申报单证等使领馆书证为认定走私犯罪行为的必备证据,无该申报单证,海关将入境货物免税放行,属放纵走私。对被告单位而言,因不存在逃避海关监管事实,不属于走私犯罪。
海关方面不提供侦查机关李某某涉及的第一笔货物免税入境外交公/自用物品免税申报单证,且不说明原因,辩护人认为,无法排除海关主动放行货物免税入境的事实,即无法排除李某某不构成走私罪的合理怀疑。理由如下:首先,海关配合侦查机关调查类似走私行为,均提供某国大使馆提交的外交公/自用物品免税申报单证,对于第一笔涉嫌走私行为,海关不提供且不说明原因,不能排除不存在该单证的怀疑。
其次,某国大使馆未提供外交公/自用物品免税物品入境申报单证,海关同意放行存在合理可能性。某国和中国属特殊友好关系,不能排除海关出于非法定事由故意放行货物免税入境,合理怀疑事实基础是海关无法提供相关免税入境申报单证。
辩护人认为:李某某涉案第一起走私入境普通货物,对行为人是否存在伪报贸易,逃避海关监管的事实,在海关方面不能提供大使馆申报免税入境单证的事实下,海关工作人员出于某种原因,监管失责放行货物入境,该怀疑并非无中生有,妄加推测的怀疑,属于符合常理、有根据的怀疑。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无法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第一起入境的货物属于被告单位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据此,不应追究李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