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李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辩护词摘录
庭审中,公诉人提出,即使李某某没有意识到被告单位利用(此处省略“涉密”文字)属于走私,也是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尽管刑法理论上的行为人法律认识错误,一般不影响行为定性。然而,具体案件中,仍然需要结合行为人对行为性质是否有认识可能性,是否履行必要核实义务免予发生认识错误等因素,综合认定主观故意。著名刑法学者周光权先生强调司法实践中,“法律不强人所难”(刑法期待可能性理论),对于确实发生法律认识错误,应当从轻处理,情节较轻的也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基于合理行政机关的行为产生合理信赖而发生认识错误的,也可以作为出罪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10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提出因信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而陷入错误认识的辩解,如果上述辩解确有证据证明,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本案李某某出于对(省略“涉密”案情介绍)的信赖,陷入对行为性质之错误认知,法院裁判理应遵循情理法相结合规则,体现出司法尺度与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