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时起,律师有阅卷权
一早向上海某检案管去电,询问案件有关事宜,对方说现在可以阅卷了,你不是向市院反映了么,市院说可以给律师阅卷,接着解释了此前不同意辩护律师阅卷的原因:对于法律条款的理解不太一样。我很惊讶,为何承办检察官不回复本辩护人?事情经过简略如下,监察委移送某检审查起诉案件,后者以案件处在审查批捕时间为由,不允许律师阅卷。本人感觉很奇怪,以法律规定和它区检察院允许律师阅卷为由,提出质疑,对方坚持已见,为此,本辩护人通过12309电话投诉,接线工作人员“一番研究”后,竟然认为法律无规定,它区检察同意律师阅卷违规拒绝律师诉求。这一答复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刑诉法明确,自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查阅案卷材料,监察委调查结束,将案件移送检察审查起诉,案件就处于审查起诉阶段,至于检方前置的审查批捕时间,并非侦查阶段,尽管刑诉法规定,审查起诉一个月或一个半月的期限不包括审查批捕时间内,但不能以此排除律师在审查批捕的十日内(可延长一至三日)的阅卷权。
对此,本律师再次通过网络控告方式向某区上级检察院申请维权。目前,某区检察告知所谓律师向市院反映,应该指此事。问题解决了,但本律师有两不满,一迷惑,某检妨碍诉讼权利,耽误律师阅卷,影响律师在批捕时间提出辩护意见,承办检察官未主动告知辩护人可以阅卷信息,迷惑是,监察法已实施多年,为何我遇到的问题,其他辩护人就没有在该区检主张过?!某些辩护律师的“佛系”让人心寒心惊,甚至愤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