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需要有共情意识
昨天和两案件当事人或委托人会面,上午的当事人从外地赶来,事先未沟通会面的内容,过程中,她了解的内容涉及下月庭前会议事项,其实,依我来看,完全可以采取电话或网络沟通方式解决,没必要专程跑一趟,但内心还是理解当事人,案件起诉到法院,两月有余,取保候审的她焦虑案件进展、关注律师辩护思路,希望当面沟通,对于当事人来说,面见和即时通讯工具联络,感受可能完全不同,尽管站在辩护律师立场,碰面缺乏必要性,但内心表示理解,不认为浪费时间。
下午和另一案件当事人亲属(委托人)碰面,两个多小时,谈话内容,似乎缺乏实际意义,案件尚在监察委调查阶段,即将于下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案情的疑问,律师阅卷后必然得到答案,此前和委托人沟通,同样围绕当事人可能涉案事实推测和遐想,昨天的过程,大多数时间里,对方仍然在对案情想象,但我并未打断或直接表达不耐烦,选择认真聆听和解答,在我看来,不仅尊重委托人的表现,更是加深信赖过程,尽管谈话内容似乎少了实际意义。律师的耐心和专业解读,对当事人亲属属于安慰剂。
刑辩经历告诉我,常常遇到对案件辩护缺乏实际意义的沟通,但并非无用功,辩护人需要和当事人(亲属)建立共情意识,实施双向行为,无法要求当事人和委托人象辩护律师一般思考问题,当然,这里的共情,并非事事听命或受制当事人或亲属,而是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尽力满足当事人或委托人沟通或倾诉愿望,对于双方关系的融洽,其实蛮有助益。
刑事诉讼,对当事人和亲属来说,不吝于人生磨难,陪同共同面对,一起解决,共同渡过的,只能是辩护律师,律师案头工作,当事人和委托人难以看见,会面沟通为彼此了解重要途径,此意义上,顾全当事人和委托人的情绪价值,即便在律师看来,缺乏诉讼价值,仍然要慎重对待,切莫轻易拒绝,当然,对于当事人或委托人过多过频无意义的会面要求,辩护人也要坚持应有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