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鹿公司钱币出境行为不宜认定为走私
关注的上海一只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走私文物案,宁波中级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六年,单位判罚金。简单地说,一只鹿作为美国钱币评级机构PCGS代理商,代理国内客户钱币评级服务。PCGS在上海有办公室,一只鹿为商业利益和效率,将客户送评钱币携带出境送评,再运回国内交付客户,被海关查获,经鉴定,钱币中有大量三级文物和二级文物一件(网络信息),涉嫌走私文物罪。行为人出于节约成本(美国评审时间短,费用低),一出一进,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客观上逃避了海关监管,但主观上不存在走私文物的故意,对文物也不可能造成实际损失,走私文物罪为保护国家禁止出境文物不受危害,海关对一只鹿可行政处罚,但对该“新生事物”定罪有机械执法之嫌,不符合走私文物罪立法目的。相信被告单位会上诉,依据司法解释,被告单位走私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但法院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莫非是顾及到本案的特殊性?即便如此,对本案以走私文物罪定性,仍然无法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