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认识错误与一只鹿公司走私文物案
刑法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何谓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文物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第六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
笔者查不到上海一只鹿公司一审刑事判决书,根据网络提供信息,一只鹿公司为美国钱币评级机构PCGS中国代理商,接受送评人钱币评级服务,PCGS在上海设有办事处,客户不满意评审时间过长,代理商隐瞒海关申报,将审钱币运送出境至美国本部评审,优点评审时间短,还有成本低。一只鹿公司出境送评钱币被宁波海关查获,经鉴定,有多枚三级文物钱币,二级文物钱币一枚。
依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走私三级文物九件以上,或者走私文物价值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本案查获二级文物钱币未满三件,但三级文物钱币数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量刑标准。
对于涉案钱币文物等级鉴定,依照相关规定,办案机关应委托国家文物局公布的有文物鉴定资质鉴定机构,否则不合法。
一只鹿公司逃避海关监管,将送审珍贵文物钱币偷运出境,涉嫌单位走私犯罪,作为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陆滢被追究走私文物罪。
走私犯罪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走私的故意,即对自己行为属于走私性质有认知。就一只鹿公司走私文物案,行为人对运送出境钱币是否属于文物的事实应不具有明确明知,一只鹿公司作为评级代理商,只提供送评服务,不提供钱币鉴定,对钱币真伪、价值可能并不知悉。作为专门从事钱币评级服务的机构,对客户送审的钱币应具有概括明知,即钱币可能价值不菲,但有无三级以上文物,难以判断。即一只鹿公司逃避海关监管,对钱币文物特性具有概括认知,不存在事实认识上的错误。
但一只鹿公司对自身行为可能存在法律认识上的错误,所谓法律认识上的错误,指一只鹿公司对自身隐瞒海关监管,送审钱币再原路返还国内,交付客户的行为并不认为是涉嫌走私。走私文物罪的目的是将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采取运送、邮寄、携带手段偷运出境,一般不再返还国内。作为国际评级机构的代理商,主观上只是为完成受托评级服务,受托评级钱币送交PCGS母公司评审,很难要求其对走私性质有认知。钱币评级服务界普遍认为钱币出境送评为潜规则,一只鹿被查获只是运气不好。
“司法实践普通观点认为,法律认识错误,一般不影响行为定性。但具体案件中,仍需要结合行为人对行为性质是否有认识可能性,是否履行必要核实义务免于发生认识错误等因素,综合认定主观故意。对于确实发生认识错误,应当从轻处理,情节较轻的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见陈鹿林著《走私犯罪的司法认定》),笔者认为,一只鹿公司无走私文物的主观故意,不作为犯罪处理为宜。
本案一只鹿公司被海关查获三级文物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十年以上量刑的处罚标准,法院一审判处主管人员陆滢有期徒刑六年,应该考虑到有减轻处罚情节。笔者认为即便法院一定要处以刑罚,也应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适用刑法第63条报最高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适用缓刑是合适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