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脱罪辩护理由:违法性认识错误
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某走私普通货物案,犯罪单位和犯罪嫌疑人众多。我的当事人取保在外,依据涉案事实和情节,认罪认罚换取缓刑处罚可期,但这位当事人始终拒绝承认涉嫌犯罪,要求无罪辩护,并愿意自担风险。通过阅卷了解案情,辩护人致检方数度法律意见书,提出不起诉意见。遗憾的是,最终当事人被起诉至法院。起诉书改变了侦查机关认定当事人为单位犯罪主管人员,指控为协助单位犯罪个人犯罪,属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辩护人提出当事人无罪意见依据案件事实:当事人对单位涉嫌走私行为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误认涉嫌犯罪单位行为有罪为无罪,违法性认识错误影响对行为人的罪责认定。
行为人提出违法性认识错误无罪辩解存在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应由当事人举证为主,违法性认识错误属于辩护性理由,应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其欠缺现实违法性认识,该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在当事人确实能够证明其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基础上,司法人员应当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行为状况、生活圈、职业领域以及被侵害法益的特征等基础上,将正常人置于行为人的立场、并根据常识、常理、常青来判断该行为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避免。通常考虑因素包括,被告人的行为被主管机关认可、之前的行为被认定为无罪。(见刑事审判参考第125缉第1397号刘纯军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本案中,涉嫌犯罪单位走私普通货物通过特殊渠道申报免税入境,后销售谋利,即形式合法,实质违法。对此,当事人坚持否认明知犯罪单位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走私目的,辩解免税申报有合法手续,误以为被指控的帮助行为为合法,对自身行为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辩护人希望寻找强化印证当事人违法性认识错误证据事实,法院阅卷时,发现两份国家机关公函(机密,内容不能公开),内容问询有关方面“特殊渠道”入境货物是否用于申报用途,问询时间在案发后,被问询者回复两次,内容矛盾。
辩护人认为,涉案公函时间证明,为查证犯罪嫌疑单位免税申报入境货物,形式合法是否实质违法,办案单位需调查核实。如此,如何要求和犯罪单位无密切关联的当事人对内情知悉?当事人违法性认识错误无罪辩解有证据支撑,能否脱罪取决于违法性认识错误辩护策略能否成功:本辩护人将坚定以此为由,为当事人作脱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