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应充分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取舍

2023-08-06 11:13 296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即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是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的方式和途径是依法依理,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材料和意见。

   辩护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辩护权,来源于当事人或近亲属授权委托,缺少授权,辩护人无法参与具体诉讼,维护当事人权益自然谈不上。辩护权行使与否,在当事人自由意愿,即便刑事辩护全覆盖,当事人同样具有放弃辩护或拒绝辩护的权利,法庭只能尊重。

   当事人在自由意志支配下,行使或放弃某些诉讼权利和行为,辩护人职责在陈述事实、申明利害基础上,尊重当事人决定权,而非越厨代庖,角色错位,无论在辩护人看来,行为背后的动机多么纯正,毕竟诉讼后果承担是当事人自己的事,而非辩护人。

认罪认罚从宽处罚诉讼制度下,司法实践中,有的辩护人,在当事人拒绝认罪并充分知悉诉讼后果前提下,认定当事人无罪辩无异以卵击石,陷自身不利,于是极力鼓动当事人服软认罪认罚,抓住从宽处理机会;有的律师,遇见其认为明显错误判决,当事人无上诉意愿情况下,反复鼓动上诉;还有律师,当事人缺乏申诉意愿,却极力鼓动当事人一次次申诉。  律师的上述举动,或许出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动机,仍然不可取,当事人是否认罪认罚,是否上诉申诉,属于诉讼权利的取舍,辩护人或代理律师,尽到述理释法责任即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当事人行使权利,辩护人(代理人)义不容辞努力维护,当事人放弃诉讼权利,辩护人(代理人)理应尊重。

    律师干预当事人诉讼权利取舍,对两者不见得有益,对当事人来说,增加一次诉讼程序,代价沉重的诉累,综合考虑诉讼风险,自愿放弃行使,不见得不利益。对律师来讲,在当事人是否认罪认罚重大诉讼权利上,介入太多,可能陷于放弃辩护职责道德困境,司法实践中让辩护人尴尬不已的有罪辩护,法院判无罪案例并非个例。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发起或放弃,律师介入太多,代理律师可能被人误解,收获两头不讨好窝心结局,辩护人为避免风险,理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取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