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案件辩护风格应多元

2023-08-03 12:29 240

昨日至法院递交委托手续、取起诉书并阅卷,走私普通货物案涉及三家被告单位、四名自然人,五月份,我接受某犯罪嫌疑人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检察阶段阅卷,发现审判阶段增加三册材料。侦查单位起诉意见书认定,我的当事人为犯罪嫌疑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当事人坚决认为无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要求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审查起诉阶段,我四度提交法律意见书论证当事人无罪,建议检方不起诉,同时对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意见建议,期间,还和承办检察官有过电话沟通,最终,法律意见未得到正面回应,当事人被起诉至法院。阅看起诉书,检察官改变了指控思路,从沟通时表示当事人属于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变化为当事人帮助犯罪单位实施共同走私犯罪,个人偷逃税额百万余元,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当事人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未被羁押,审查起诉阶段拒绝认罪认罚,检方未给量刑建议。显然,当事人选择承担刑罚风险,不情愿违心认罪认罚,签订具结书,作为辩护人,对涉及的法律风险,明白告知。

   法院工作人员让我签订保密承诺书,解释为案件特殊,辩护人理解并配合,所谓特殊在于案件涉外事领域。即便如此,以辩护人立场,本案证据事实有诸多问题和疑点。主要表现在:

1、大量证据材料来自外籍当事人(另案处理)提供侦查单位,证据真实性无法证实,这涉及境外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2、前述书证材料皆为外文件,提供人并未依法提供中文翻译件。该做法不符合刑诉法第9条刑事诉讼应采本国语言文字的规定,损害了司法主权,客观上,造成诉讼参与人无法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质证。

3、涉及外事证据材料存在事实不清,互相矛盾的现象。

4、海关核税清单无法和外籍当事人提供的发票、单证等书证核对(无翻译件)。

5、外籍当事人提供被告单位物品购货发票数量和海关申报入境数量清单不一致,该事实涉及偷逃税额的计核依据。

   本案当事人中,除我的当事人,其它当事人同样不认罪,案卷数十册,案情复杂重大,庭审过程必然繁重艰巨,全体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可能性大。此案案件的辩护,笔者始终主张采“协同”辩护策略,当事人既为利益共同体,辩护人抱团作战有了可能,辩护人的选择上,智多星吴用、黑旋风李逵,霹雳火秦明、豹子头林冲风格搭配,仅仅弓马娴熟,理性平和的辩护人,拿蛮横不守法的司法人员无辙,败下阵来的概率极高,不足以实现有效辩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目标,黑白脸依法依规并肩辩护应为最佳方案,不能让前述五大案件瑕疵蒙混过关。对此,自检方决定起诉之时,我就是这个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