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语言文字,事关国家司法主权,办案单位疏忽了?

2023-07-31 11:32 236

检察阶段受托辩护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起诉到法院,当事人授权委托书未至,暂无法联系法院,此前,二十二册案卷阅览不止一次。案件事实和证据争议暂不表,有明显诉讼不规范,可以说公然违法行为:涉案重要证据材料来自某犯罪嫌疑人吴某(侦查机关另案处理)提供源于境外大量书证材料,包括合同、邮件、发票、提货单等,全为法文、英文件,未附中文翻译。

本辩护人英语阅读水平尚可,基本看懂,整不明白法文材料。想来办案人员外语水平不弱,感觉不用大动干戈搞翻译,妨碍诉讼效率?问题是,不管诉讼参与人看懂看不懂外文证据材料,译成中文属法定义务,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司法机关办案不能任性而为。

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依据该条款,中国刑事诉讼中,涉及外文诉讼材料的,应翻译成中文,这是法定义务,否则诉讼程序不能进行。

   相关境外取证材料合法性审查规则要求:境外人员提供证据材料的,应同时附中文翻译件,本案犯罪嫌疑人吴某提供材料时并未附翻译件。

侦查机关取证程序严重瑕疵,本辩护人在致检察机关法律意见书中明确指出,希望检方退侦补正,后者未予理会,诉至法院。不知法院审查立案过程中会否发现,对不合法律规范要求之重要诉讼材料,辩护人无法质证,相信法官亦无法审查判断。诉讼语言文字涉及国家司法主权,时刻被要求讲政治的司法机关公然违反刑诉法第九条,让辩护人惊讶不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