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罪刑不同判,莫要大惊小怪

2023-07-11 12:39 261

  近日两则和法院无罪判决相关新闻引起我注意,一则发生在山西长治,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强奸罪名成立,被告人上诉后,案件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仍判决有罪,被告人再上诉,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一则为广州中级法院判决被告人贩卖毒品罪名不成立,检方不服抗诉,最终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罪名成立,判处无期徒刑。

两起案件中,两级法院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出现原则分歧,在于对案件基本事实认知分歧,在强奸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能确实充分地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违背其意志的性行为,指控强奸罪名成立;二审法院在综合审查判决全案证据材料后,认定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性行为是否违背其意志事实上,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被害人的指控有违常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于是改判被告人无罪。阅看法院判决理由,似乎有罪或无罪认定都存在合理性。二审法院无罪判决更多基于案件背景,常情常理,当事人陈述内容的稳定性等方面综合研判,内心确信的结果。

在贩毒案无罪改有罪案中,广州中级法院以证据不足,被告人辩解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为由判处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罪名不成立,检方抗诉并收集到新的证据,这些证据材料否定被告人辩解的合理性,二审法院改判刘某某贩毒罪名成立,判处无期徒刑。此案为最高检察院发布的第四十五批以刑事抗诉为主题指导性案例之一,两级法院罪与非罪裁决主要分歧在于: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关于毒品为他人所有的辩解无法排除,而检察机关抗诉的理由是,刘某某无罪辩解不存在合理性,并被检方抗诉期间收集到的新证据所否定,最终广东高级法院认定检方抗诉的刘某某贩卖毒品罪名成立。

两则案件的区别在于:山西长治两级法院对强奸案不同事实认定基于相同证据材料,广东检察院抗诉贩毒案的证据事实在抗诉阶段有了新变化,公平地说,广州中院无罪判决并非缺乏事理依据。

对于有罪改无罪,无罪改有罪现象,应持平常心,不应过度解读,更反对对上述判决有误的一审法院错案追责,这违背司法规律,纠偏纠错原本属于二审职能。但无可否认的司法现实是,所谓一审终审见怪不怪,二审发改率之低触目惊心。上下级法院对案件事实内心认知、确信上出现分歧符合司法认识论,二审独立审判权应予尊重保障,为避免错裁错判,法律同时设置有再审制度,裁判者不应担心错判就畏首畏尾,尤其在当下的刑事司法环境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