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当有察言观色之敏锐
昨天我写了篇公众号“无罪辩护,步步为营,面面周到”,刑案委托人对一审辩护人之“怨愤“,让人心有感触,再就无罪辩护人之作为谈点个人想法。
本律师对无罪辩护一向慎重,无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前后,尊重当事人意愿基础上,综合考量评判,决不意气用事。一旦抉择,必殚精竭虑。无罪辩护难,毋庸多言,辩护实务中,深刻体会若想收成效,需辩护人步步为营,面面周到,还应体察诉讼细节心如发丝,所谓辩护人应有察言观色之敏锐度。这里的无罪辩护成效非限于无罪裁决,还包含重罪轻处等有利于当事人的诉讼结果。
一般说来,律师考虑作无罪辩的案件,有案情较为复杂,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争议大的特征,检察官,法官同样会感受诉讼压力,尤其审判阶段,完全可以认为,绝大多数法官并不希望错误裁判,无罪判决难的复杂原因制约其依法独立裁判,诉讼纠结心理会表现在“反常”诉讼行为上,辩护人若能察言观色,及时把握应对,对无罪辩护成效一定加分。
前文委托人责怪一审辩护人,未按照当事人提供证人线索,调取无罪证据材料提供法庭,错失为有罪裁判增加证据障碍机会,甚至丧失无罪结局,为此甚为懊恼。事实上,委托人埋怨有道理,一审法院于三年时间里先后四次开庭,其间,合议庭曾通知当事人亲属来法院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话音刚落,突然取消取保决定,组成新的合议庭,再次开庭审理,最终作出有罪判决。但凡有诉讼经验的辩护人,对此怪象应作出以下评判:合议庭认为当事人无罪,但有法外因素干预;更换合议庭,大事不妙!法外因素干预案件诉讼,一审辩护人是明知的,立案批捕起诉审判阶段,都有权力如影随形,干预司法证据材料堂而皇之躺在案卷材料中。
一审法院原合议庭诉讼行为,在清楚告诉辩护人当事人原本无罪,我们想依法裁判,没有办法!此时的辩护人,不应再重复原有只打在案证据不足,既然法院为难,辩护人应力求将无罪理由展现得更加充足,让裁判者无空可钻,让权力者收敛。努力为当事人收集无罪证据成为必要,既然当事人提出无罪证据线索,辩护人应当调查收集并提供法庭,如此,法庭有罪裁判压力加大,最终结局难以预料。委托人并非事后诸葛亮,一审辩护人未尽最大努力无可回避。
类似法官的蛛丝马迹,本律师深有体会数年前在江苏某市无罪辩护案,当事人被检察院以挪用公款、贪污罪起诉至法院,接受委托时,案件在审判阶段,法院开过一次庭,休庭半年,尚未恢复审理,当事人完全不认罪。通过阅卷,我认为挪用公款罪完全不能成立,贪污罪同样缺乏事实根据,决定全案无罪辩护。当时一个强烈的念头,法官中止审理,不恢复审理一定有原因,当事人被控罪名有问题,法官希望依法裁判,但有压力,那么,他在等待什么?同时,本辩护人还发现,检方的挪用公款罪指控,还有所谓共同被告人,但并未被合并起诉至法院,而被后续分案起诉,该案并未开庭审理。先前,当事人的辩护人申请合并审理,法院未同意,其实,应该是检察院不同意,希望以我当事人有罪裁决施压法院对分案起诉当事人作有罪判决,此一招数,并不新鲜,本律师亲历多起。
我当时的想法,必须寻找到让正真法官公正裁判的“台阶”,申请分案起诉当事人出庭作证可以作为攻击点,于是,向法庭递交申请证人(分案起诉被告人)出庭申请书,直至开庭,辩护人未接到通知,为防万一,我通知证人到法庭等候,法庭调查过程中,本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要求,审判长表示同意,传证人到庭,法庭调查展现客观真相,狠狠打脸公诉方,这一幕记忆犹新,庭审效果很好。庭审结束后,半个月左右,一审判决书宣告我当事人挪用公款罪名不成立,贪污罪成立,判三年。若法院认定挪用公款罪名成立,当事人判刑十年以上。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案辩护成功,给我很深的启发,无罪辩护仅有专业和勇气不够,还要讲究正确打法。在案证据是基础、收集证据很重要,察言观色不可少,法官不允许告诉辩护人如何无罪辩,需要辩护人用力用心用情把握。你看,无罪辩护有多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