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的刑事辩护路径,别无选择

2023-06-07 17:59 286

 一首流行歌曲叫做“成功的道路不止一条”,人生道路条条大路通罗马,成功并非只有一种模式。刑事辩护攸关当事人自由尊严财产重大利益,甚至生命的得失,深陷困境的当事人或亲属,皆希望能聘请挽危局,脱困境的辩护人。为此,委托人常货比三家,举棋不定,一个现象是更换律师为常态,不离不弃值得珍惜额。

对不适格的辩护人,委托人及时止损,不仅是行使权利,且正确有理智。但有一种情况,当事人更换辩护人得不偿失,甚至败笔。刑事辩护极具专业性、复杂曲折,辩护人正确辩护意见未被司法机采纳,诉讼结果不理想,问题不在辩护人身上。悲催的现实是,有委托人对辩护人信任度不足,随意解除委托,新聘律师工作能力和办案态度不及前辩护人,乃至当事人错失翻盘的机会。

对于刑事辩护,意见和策略很关键,如医生给病人开药方,对症下药能救命延寿,庸医乱开药,结果就是延误病情,甚至害人性命。执业痛感,某些委托人遭遇判决不理想,常方寸大乱、不去考虑辩护意见或策略有无缺失,将更换律师作为救命稻草来抓,救命稻草完全不靠谱,辩护方案脱离病症,委托人偏听偏信,被带到沟里去。辩护如打仗,方法对头,翻盘希望仍存,南辕北辙的结果,只能是南柯一梦,这方面的教训实在太多。

三年前,笔者一审辩护某重大合同诈骗案,数额七八千万,无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当事人坚不认罪,要求律师无罪辩护。裁判结果无非两选一,无期或无罪。当事人从事私募股权基金业务,检方指控被告人以投资私募股权基金项目为诱饵,收取多名投资人钱款,并未收购股权项目,将资金投入被告人公司,另有部分资金自用,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两名被害人投入资金占大部,涉两阶段股权投资项目,第一阶段股权投资存在。第二阶段,被告人并未将被害人所投款购买股权项目,而辩解融资时间未到,自己一直在洽谈。直至案发,股权投资仍未实现。第一阶段的股权投资,检方未指控犯罪,第二阶段认定诈骗。辩护人设想,如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非法占有投资款的主观故意,第二阶段收取投资款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犯罪。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其他诈骗数额,即便属于犯罪,量刑不可能会无期。

     辩护人不惧辛劳,翻遍被告人和被害人数年电子邮件,出现一个重大事实,第二阶段股权融资项目中,由于二轮融资迟迟未进行,被告人和投资人协商解决巨额投资款返还方式,鉴于被投资股权项目有被收购计划,被告人准备将先前购买的项目股权出售,所得款项支付投资人,从收购方开出的条件,出售股权所得款项能覆盖投资人此前全部投入被告人的投资款。问题在于具体实施过程,客观原因造成收购计划取消,投资人既未得到约定的股权,也没收回投入的投资款,于是报诈骗案案发。辩护人认为,这些书证能证明被告人无诈骗的主观故意,将其作为无罪证据递交法庭,数次庭审后,法院认定诈骗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无期徒刑。让人吊诡的是,一审判决书对辩方证据材料不列不举,在刻意回避什么,明眼人都清楚。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父母无法接受,尽管未曾说过辩护人不是,仍然更换了辩护人,后来得到信息,二审律师认为被告人和被害人签订有限合伙协议,依据协议,被害人投资风险自负,据此,被告人对被害人投资股权损失不负刑责。此辩护意见注定不会被采纳,曾精细化辩护此案,笔者很是清楚,有限合伙协议时间在涉案股权投资协议签订之后,有限合伙协议并未涉及涉案股权投资项目,无法得出结论,被害人同意将投资股权项目纳入和被告人签订的有限合伙协议,两协议无必然联系。果不其然,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来,笔者始终在遗憾,假如二审辩护人坚持紧咬一审法院隐匿、漠视辩护人无罪证据违法行为,辩护策略正确,二审裁决或许会有转机。

人生成功的道路不止一条,刑事辩护成功的路径和方法,却别无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