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界江湖,身不由已

2023-06-07 17:58 274

想起婉拒当事人亲属二审委托,意难平。数日前,当事人家属于今日头条私信留言:“孙律师,救救我们吧!”,吓人一跳,微信知晓这是一位湖北刑当事人家属,当事人刚被一审法院三罪并罚有期徒刑十四年,当事人提出上诉,家属正寻求二审辩护人,关注到我,于是寻求帮助。

阅看一审判决书及案件材料,基本案情如下:当事人程某一家租住于某市城郊,以养鱼为业,日子不好也不坏。因鱼塘征用补偿和政府发生矛盾,程某不服,多次进京上访,成为监控和整肃对象,进入政府学习班期间,鱼塘无人管理被人偷窃,损失惨重,为此,程某情绪日益过激失控,扬言要报复,购置了汽油等危险品放置家中。

案发当日,街道工作人员及派出所警察到程某家,要求程某删除网络某不当视频,程某拒绝,双方言语争执。继而,程某情绪失控,为摆脱警方控制,冲出家门,驾驶车辆欲逃离现场,对堵截的警方车辆实施冲撞行为、对公共道路上行驶车辆实施碰撞行为,造成损失。后程某逃回租住房屋,将家中汽油泼洒在门前屋内,欲点燃自杀,警方及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处置,并疏散人员,程某情绪实控点燃汽油,房屋着火,引起屋内煤气罐爆炸,后程某被抓获。大火造成房屋损坏,损失数十万元。

   一审判决书认定程某采取暴力手段袭击执行公务的警察,构成袭警罪,判刑四年;采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五年;程某在租住房屋内放火,危害公共安全,构成防火罪,判刑六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阅看一审判决书,结合当事人家属案情介绍,我初步认为,程某在情绪失控情况下,为摆脱警方“纠缠”,采取驾驶车辆冲撞方式,危害到不特定人员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经济损失,同时又在租住房屋内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程某依法应受刑事制裁。

依据一审判决书对程某犯罪事实的叙述,程某是在一个犯罪故意支配下,连续不间断实施相同性质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造成相同性质的危害结果,应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将程某持续性实施的危害行为独立评价为三个罪名,分别定罪量刑,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罪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同一刑法条款,适用同一刑罚标准,行为人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相同,危害公共安全手段相异。被告人程某驾驶车辆冲撞道路行驶车辆、在租住房屋实施防火行为,属于在危害公共安全犯意支配下,实施不间断连续性行为,认定程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罪,符合立法本意和案件事实,一审法院分别认定程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放火罪,显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至于袭警罪,被告人程某驾车冲撞警察的举动和后续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之间存在连续性的特征,程某为摆脱警察控制而逃跑,不存在主动攻击警察的动机,事实上也未造成警方人身和车辆损失,不应认为其构成袭警罪。

     结合对案件事实及定性的分析,我向程某家属提出二审宜适用的辩护思路和对策,其很是感谢。同时,本人坦率地谈到,鉴于当事人家庭经济状况很是窘迫,本律师时间和精力所限,目前无法接受近似法律援助之辩护委托,对此,当事人家属表示理解。尽管本案极具辩护价值,律师是自养职业,律界江湖,身不由己,实感无奈,不是有这么一句话,只有经历万水千山,你才能坚决如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