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荒唐诈骗案开庭记
5月22日,刚好周一,王某某诈骗案在海南高院二审开庭,我于19日飞往海口,当地看守所双休日允许律师会见,我作好会见两次准备。去年11月下旬,接受二审辩护委托,案发于2018年12月,三名当事人羁押超四载。2019年至2021年,一审庭审四回,持续三年方有罪裁判,辩护见闻,已属罕见。
我的当事人王某某和宋某某被判诈骗罪,获刑十三年和十年,石某某三罪名判刑五年,其起诉罪行和王、宋诈骗案无关联,石某某在诈骗案中的角色为证人,并非共同犯罪人。公诉机关并案起诉,法院并案审理,让人匪夷所思,
三人自侦查阶段起,即拒不认罪,王某某、宋某某立案侦查罪名串通投标罪、批捕罪名改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起诉罪名变成诈骗罪,同一案件事实,刑事评价飘忽不定,让人叹为观止,两人坚称民事委托关系被故意搞成刑事诈骗行为,实质是,石某某公司后来的负责人事后反悔,为挽回已支付的费用和报酬,借助权力插手经济纠纷,陷人于刑,当事人无妄之灾。
此前,为阅卷和会见,我两次来海口,疫情管控,沟通不畅,即便如此,在案材料让辩护人对无罪辩护坚决如铁。
庭前准备:向主审法官递交庭前辩护意见及开庭申请,得到积极回应。法庭外因素复杂,辩护人向院长邮寄王某某诈骗案实为冤假错案之案情反映,为司法公正呐喊。辩护人努力有了回报,法官告知初定三月庭审,不知何故,5月初方得开庭通知,想必因为“案情复杂”。
此番庭前会见,解决庭前当事人辅导,了解有无新的事实和证据线索。常态化会见对有效辩护作用良多,沟通便利顺畅。相对一审法庭举证质证,二审辩护人发问为重要抓手。对三名当事人庭审发问提纲详加设计揣摩,王某某对律师发问意图明晰掌握。最大收获从王某某陈述中得到印证其无罪辩解证人线索:冯某某在王某某、石某某协商委托事务费用过程中,冯某某为见证人,证实不存在王某某隐瞒真相,欺骗石某某的故意和行为,此证言对无罪辩解佐证作用重大。我当场疑惑,至今四年余,为何现在提出?王某某解释,对一审律师提过,后者以为在案证据证实无罪,冯某某证言无必要!
闻听此言,感触颇多,无罪辩护常见,成功者罕,辩方仅立足于守势,尚不足够,还得抓住关键、掌握契机,主动发起攻击行动,方有赢的可能。所谓守势辩护,指辩护人依据控方证据材料,找出瑕疵破绽,意欲达成证明指控事实罪名无法成立目的,但盘点无罪判例,攻守兼备实为必须。
印证王某某无罪辩解之二审证人线索,称作新的证据,得此信息,辩护人随即和委托人联系,了解情况。周日会见时,告知可在庭审中提出,为后续证据调查预留空间,当事人完全采纳。
周一上午九时,庭审开始,海南高温日,旁听席坐满当事人亲友,审判长为主审田法官,当事人陈述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进入辩护人发问环节,石某某、宋某某二审辩护人一路追随四年多,无发问需求,我和另一位辩护人为王某某二审新聘,我一人发问,对包括王某某在内三名上诉人发问问题二十余条,重点在当事人王某某,通过对王某某发问,锁定一审判决书认定诈骗事实错误,王某某受托石某某公司从事受托事务,费用和报酬事先约定,所谓包干价,并不存在王某某得到受托事务费用信息后,故意隐瞒真相,抬高要价,石某某被骗付款,王某某骗取钱财事实。石某某职务侵占等案和王某某、宋某某诈骗案无关,此处不表。
审判长归纳王某某、宋某某诈骗案争议焦点为两人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在法庭调查中,王某某辩解自己获取千余万元,属于事先约定三千余万受托事务包干价差额,为事先约定报酬,包干价在自己得知受托事务费用之前,无隐瞒真相欺骗石某某公司付款故意和行为,石某某明知付款时并未产生认识错误。王某某辩称:先约定包干价,后知悉受托办理事务费用的事实,有证人知悉,审判长释明,对王某某提出的证人,庭审后由辩护人处理。
进入辩论阶段,石某某辩护人依据在案证据材料,指出权力干预,严重超审限,石某某案和王某某、宋某某诈骗案合并起诉和审判,属于程序违法,对明显违反常情常理常识的证人证言采纳作为定罪证据,石某某应判无罪。
全体辩护人同感痛感,案卷材料书证证实,某高层官员在所谓被害单位弄虚作假刑事报案材料签批,公安机关立案抓人,石某某案不论,王某某涉嫌罪名立案串通投标罪,批捕变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起诉成了诈骗罪。石某某在王某某、宋某某诈骗案中身份是证人,毫无相关案件并案起诉和审理,一审持续三年,开庭四次,最后一次庭审至有罪判决,间隔一年半,不知审理期限如何被合法?
面对石某某辩护人慷慨激昂,审判长未打断发言,任其义愤填膺,一吐为快。石某某本人无罪辩护时,过于激动,声称如得不到公正裁判,将以死明志,看其神情,真情流露。
王某某自我辩护时,提到一个事实,让人震惊,一审审理期间,合议庭通知王某某、宋某某亲属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墨迹未干,被紧急叫停,合议庭被更换,新的合议庭最终判决被告人诈骗罪名成立,王某某被判十三年,宋某某被判十年。权力介入痕迹过于粗暴明白。
我和另一位辩护人为王某某作无罪辩护,围绕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和案件正确定性展开。一审判决书错误认定本案所涉石某某公司支付王某某三千多万元协调事务费是王某某得到宋某某告知协调费用仅需两千余万元后,王某某出于占有目的,故意欺骗石某某协调费用为三千多万,石某某公司据此付款,王某某占有差额一千余万差额为诈骗。一审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缺乏确实充分证据,石某某陈述无法证实王某某报价三千多万系在王某某得知协调费用为两千余万时间之前还是之后,王某某辩解包干价在前,并提供新证人冯某某作证;一审判决书认定石某某受王某某欺骗,陷入错误认识前提下,安排公司向王某某付款,付款时间2017年11月、2018年1月,2018年4月,而实际情况是第一次付款时,王某某、宋某某办理受托事务,尚未和对方谈妥费用条件,石某某付款属于自愿,不存在被欺骗,2018年4月支付款项,王某某、宋某某早已完成受托事务,石某某清楚知道该款项并非用于办理受托事务,而是履行包括王某某佣金在内事项约定包干价。石某某不存在陷入错误认识而多付款的事实。
此外,在案材料中有石某某公司提供王某某的《委托书》,内容为委托王某某从事受托事务佣金为三千多万元,落款时间2018年1月3日,该时间点,王某某、宋某某尚未确定受托事务费用,王某某不可能未卜先知抬高费用,达到骗取石某某公司财产目的。《委托书》另一签名人陈某某陈述称,时间在1月3日之后,石某某要求其倒签,但无任何证据证实。辩护人认为,在委托书时间未被证明虚假的前提下,仅凭1月3日的时间点,即能证明王某某有关包干价在前,知道实际办事费用在后的辩解成立,王某某不构成诈骗犯罪,一审判决书在定案证据部分,将委托书和前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并列,但并没有认定委托书时间虚假。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在知道受托事务所需费用后,隐瞒真相,虚抬费用,骗取委托人公司财物,缺乏事实根据。王某某、宋某某从事受托事务是否合法有效属合同效力问题,行为人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支付钱款,就不能定性为诈骗犯罪。本案实质为民事委托合同纠纷,合同效力由民事法律评介,解决双方纠纷方式可民事诉讼,不能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
激烈的庭审,持续五个多小时,合议庭成员认真地倾听各方诉讼意见,当事人最后陈述阶段,三名上诉人均表达对一审有罪判决强烈不满,对二审无罪裁判殷切期盼,王某某表示,若无法得到公正处理,倾家荡产申诉到底。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和合议庭法官表认可各位辩护人法庭表现,以“口若悬河”“精彩”作为评价,审判长一句话,让人警觉:辩护人尽力了,对当事人有交代。弦外之音似乎在暗示,结果不好,责任不在你们!
庭审结束后,当事人亲属从王某某提供证人处拿到自述材料,邮寄辩护人,希望转交合议庭,自述内容证实王某某有关三千多万包干价在先,知悉受托事务费用在后,取得报酬无罪之辩解有据,将证人自述随修改整理辩护词邮寄二审合议庭,同时递交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为阻止二审法院维持错误裁判尽最大努力。辩护人向法院院长邮寄辩护词,希望关注案件依法裁判。辩护律师诉讼功能是帮助法官正确裁判,辩护人对此案的专业敬业执着,但愿二审法院看得见,感觉到,触动心中良知的底线,拿出司法良知正义,改判王某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