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司法鉴定专家咨询意见书(一)
司法鉴定意见属于诉讼法法定证据种类,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不同鉴定意见的情形,涉及证据事实认定争议,刑事诉讼中,可能要查证是否存在鉴定黄牛诈骗,民事诉讼中,涉及赔偿主张是否成立。此时,办案单位会委托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书”,法院依据该意见书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决。
笔者收集阅看沪上法院涉“专家咨询意见书”民刑判决书,代理人或辩护人都在否定证明力或证据能力,但无一成功,法院认可意见书作为证据的理由各不相同,有理直气壮型,如在刑事判决书中,直接以上海市《关于严格司法鉴定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规定“鉴定专家组的意见可以作为办案证据”作为依据,回避意见书的证据种类争议。
另外一种是低调回避型,如某民事判决书将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功能定位作为认定咨询意见证明力的理由,咨询过程程序合法,同时加上质疑人“未提供足以反驳证据”。
还有一种判决书应对质疑的策略明显就是错误,如某区法院判决书认为“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则应属书证,从证据的证明力角度,鉴定意见并不必然高于书证"。
上述理直气壮型认可咨询意见书的证据使用,其实并不理直气壮,地方性法规无权将咨询意见书设定为可采证据,证明责任处在最高层阶的刑事审判,更应依国家法律规定审慎司法。低调回避型终究没有直面咨询意见书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疑问,至于错误理解型,没有评论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