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遭遇现实版狂飙

2023-03-19 14:39 293

外省市高院二审诈骗案,上月初和法官取得联系,对方表示三月开庭,目前辩护人仍未接到通知,可能庭审要推迟。上周应约和另一辩护人会面,双方沟通顺畅,对方谦逊表示,他的专业是民商法,刑案办得少,庭审中,其从民商法律层面论证当事人不构成犯罪,由本人对当事人不构成诈骗罪辩护,表示认可。

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诈骗千万余元,判刑十三年,案情并不复杂,涉及政商勾连,所谓被害单位为追回损失,在高阶权力插手干预下,当事人被套上“黑恶势力”标签,立案追诉过程,更换两不实罪名,最终起诉罪名为诈骗。一审拖延三年,四次开庭,最后一次开庭一年半后,当事人被定罪量刑。第四次庭审笔录能清晰折射法官对当事人不构成诈骗罪的内心确信,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官突然要求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是否构成它罪名(串通投标罪)发表意见。该罪名为初始立案罪名,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检察审查批捕否定,显然,法官此举是希望借助改变罪名权,将本案轻罪化“消化”案件,此提议被控辩双方否定。遗憾的是,最终法院未能守住司法底线,对明知不构成诈骗罪的当事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原本并不复杂的案情惊动京沪刑事法大咖先后加入“战阵”。第三次庭审后,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感觉形势不妙,亲赴京城,联络数名刑事法专家搞了专家论证意见书并提供法官,论证结论被告人构成诈骗罪,论证材料有公检诉讼文书,某些证人片面证言,而对当事人有利的无罪证据材料一概不列入论证材料,这样的论证结论缺乏说服力。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亲属聘请京沪数位刑事法专家进行专家论证,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已提供二审法院。

专家论证意见书不属于证据种类,只能作为裁判者扩展思路,作出公正裁决的参考。本案的核心事实是,所谓被害单位向被告人交付钱款目的用于委托办理特定事务,被告人无虚构事实情形,特定事务并顺利办结完成。被告人对办理事务要求委托方支付“代价”数额,不存在隐瞒真相的事实,委托单位主观明知被告人向其要求的“代价”,除办理特定事务本身花费,还包括被告人的酬劳,这可以从特定事务办理完成后,委托单位仍数度向被告人交付钱款的事实证实,即委托单位向被告人支付钱款时,不存在受欺骗而陷入错误认识,不符合诈骗的本质特征。而本案将委托人未陷入错误认识自愿支付钱款的行为认定为受到诈骗,显然是错误的。

被告人不属诈骗犯罪的事实清楚,可二审会得到公正裁决么,二审辩护人乐观不起来,

以审判为中心刑事司法改革只是未来目标,现实中,万分之六无罪判决率在重重摔打司法公信力的脸。至于委托人朋友善意提醒二审辩护人的话,倒不足为虑:报案人(被害单位)是个挖矿的,黑社会,什么事都干的出来,你们律师要小心。有意思,黑恶势力反诬打压清白公民是黑恶势力,害人掠财,现实版的狂飙随时在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