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辩解影响从宽,当休矣
昨天至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等待过程中,来了五位同行,涉及四个案件,同一承办人。有统计数据标明,检方起诉案件中,选择“合作诉讼”认罪认罚的近85%,少数当事人选择“对抗诉讼“。观察到每个案件时间不及二十分钟,轮到我进去,办案检察官递给事先打印好认罪罚具结书,上面有对是否同意认罪认罚、建议量刑和适用简易审理程序的意见。当事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检方认定非吸金额三千多万元,未兑付资金一千多万,违法所得八十余万,审查起诉期间,当事人要求其亲属代为退出十万元至检方账户。
一般以为,非吸案资金数额有审计报告,当事人地位作用证据事实较明确,辩护人质疑空间不大,辩护意见不外乎主犯从犯、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量刑从宽情节,当然,如存在集资诈骗或者非吸罪名之辩,辩护人耗费时间精力会多一些。李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违法所得情节,检方建议适用减轻处罚,量刑两年八个月有期徒刑。我表示,依据李某某涉案实际,建议更轻的刑罚。具体事实是,三千多万非吸资金中,大部金额发生在李某某认职某集团公司下属某公司期间,某公司曾被其他公安机关查处,二十余名嫌疑人(不包括李某某)被逮捕或取保,后检察机关或不起诉,或公安机关撤回起诉,即这些嫌疑人并未受刑事追诉。据李某某公安机关供述,其继续在某集团公司下属公司从事非吸行为,内在心理是认为,既然司法机关未追究先前任职公司非吸行为,继续从事类似行为并没有多大问题,显然,李某某对自身行为存在法律认知错误,这是其犯罪主观恶性小的体现,李某某非吸金额和未兑付金额大部发生在未被司法机关追究非吸刑责的某公司任职期间,综合李某某法定从宽情节,辩护人建议检方量刑不超过两年。承办检察官对辩护意见表示认可,同时认为李某某在审查批捕期间,悔罪态度不够好,尽管目前有所改变。他在表达,李某某先前表现不佳的悔罪认罪态度已影响到具体量刑建议。
不清楚检察官所谓李某某原先态度欠佳具体事实,不清楚李某某在审查逮捕期间,面对检察官讯问,如何态度不好,至少卷宗侦查材料无法体现,李某某从未否认非吸事实。刑诉法确立当事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并非让当事人完全放弃合法辩解权利,凡辩解即影响从宽(程度)的司法思维,违反制度初衷。作为辩护人,听闻检察官解释,真的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