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案当事人司法认知偏差对刑罚的影响
检察官通知下周二去检察院办理非吸案认罪认罚事宜,审计报告证实2017年至2020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担任某集团公司下属公司业务员、团队经理、总监、公司副总经理,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八千多万元,未兑付金额六千多万,个人违法所得八十余万元。案发后,李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自愿让亲属退出违法所得十万元。
一般认为,律师对非吸案辩护空间不大,司法机关依靠审计报告认定案件事实,律师很难发现“瑕疵”,找到着力点。阅看案件证据材料,发现一个“特殊”事实,应该对当事人量刑有正向帮助,审计报告鉴定意见证实,当事人非吸金额中,其担任某公司团队经理及总监职务期间吸收资金额及未兑付额占了大部分,三年前,该公司二十余名成员涉嫌非吸罪被某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年,刘某某等四名主犯被检察机关不起诉处理,其他十七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撤回起诉。期间,李某某因为工作地点原因,未被公安机关查处。后来,李某某至集团公司下属某公司继续从事类似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工作,离职后被公安立案侦查。
上述二十多名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两亿多,检察机关不起诉和公安撤销案件理由是犯罪情节轻微、公司资金未出现暴雷,对金融秩序危害性不大。这次,李某某被算总账,内在原因是集团公司资金链断裂,引发兑付危机。从法律层面分析,司法机关认定李某某非吸金额和未兑付金额没有错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先前检察机关对李某某任职公司众多非吸犯罪嫌疑人的“网开一面”,对李某某继续从事非吸行为产生作用,不能说重大误解,但对李某某认知偏差一定会有影响,侦查人员讯问李某某,某公司非吸被查处了,你为何还在集团公司工作?李某某回答:公司被查后,后来人放了,我以为没什么事,还继续在集团公司工作。上述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十余名行为人,有一人和李某某一样,因为继续从事非法吸收资金工作,这次同样被“算总账”追究刑事责任,涉嫌非吸金额和违法所得较李某某更多。
尽管对李某某非吸行为“溯及既往”并不违法,但在具体刑罚适用上,我认为体现了其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轻微的事实,同时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退出部分违法所得,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协商量刑建议时,宜适用较轻刑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