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呼吁书
申诉再审呼吁书
尊敬的二中院郭伟清院长,您好:
申诉人崔某某(被告人崔某女儿)不服贵院(2021)02刑终(969)号刑事裁定书,委托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孙云康律师提起申诉,本代理人已于8月30日向贵院递交刑事申诉状及证据材料。本代理人作为崔某职务侵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二审辩护人,始终认为检方指控错误,坚持无罪辩护。二审维持原判后,接受崔某近亲属委托代理申诉,申诉主要事实和理由是:
崔某职务侵占罪部分,判决书据以定罪重要证据《崔某涉嫌职务侵占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无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认定崔某职务侵占公司钱款九百余万缺乏事实根据;判决书将崔某获取公司千万元利润产生的股东纠纷错误认定为职务侵占公司财产;判决书歧视对待禾采信控辩方证据,错误认定崔某以发放亲属工资等名义侵占公司二百余万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部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个法定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公众性、公开性、利诱性,崔某案一个不具备。判决书定罪的利诱性证据,实质是被告单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被投资方大股东之间的对赌条款,不存在被告单位(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作出保本付息承诺的事实。判决书认定被告单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崔某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证明吸收资金行为具有违法性、公众性、公开性的确实充分证据。
本案申诉阶段,申诉代理人调查证实,大部分投资人属于被告单位(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老客户,不属于社会不特定公众;被告单位及崔某没有公开吸收社会资金的行为;涉案项目备案登记,不存在违法性。司法实践中,似乎难以查找到崔某那样的非吸罪案例,也是崔某及亲属无法接受,坚持申诉的原因。
综上,本代理人希望贵院全面认真细致审查崔某申诉案申诉事实和理由,坚守司法底线思维,依法再审,还当事人迟来的司法公正。
此致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是事务所律师
附:刑事申诉状 2022年9月6 日
代理律师联系方式:上海徐汇区宜山路425号光启城大厦24楼,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孙云康律师,电话:18202186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