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云重重之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一路绿灯,着实让人心惊心凉
崔某案二审刑事裁定书对辩护人就司法会计意见书鉴定人资质质疑,采完全回避做法,维持原审判决。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未附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和鉴定人资质证书,两名鉴定人分别以注册会计师、司法会计师名义签名,司法会计鉴定时间自2018年12月至2020年6月,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鉴定意见书作出并由检方提交法院,一审阶段,辩护人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法院不批准,法庭审理中,辩护人要求公诉人提供鉴定人资质证明质证,公诉人拒绝提供,最终,一审法院将鉴定意见书作为定罪证据,对崔某判处重刑。二审庭审中,辩护人提出鉴定人无资质,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辩护意见,出庭检察员拒绝回应,反而讥讽辩护人观点匪夷所思。二审合议庭对辩护人辩护意见只字不提,裁定维持原判。
就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最高法院在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中有明确具体规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无法定资质的,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服,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有权申请鉴定人对鉴定事项作说明,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庭会同意。
刑事诉讼涉及当事人人身自由,对司法鉴定意见审查判断标准超出民事诉讼,但崔某案中,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一经作出,两级法院审理过程中,似乎被赋予无可质疑之诉讼能力和证明力。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出具前,存在同一鉴定机构出具两份无签名盖章所谓初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方法和鉴定意见与最终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不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并未作出解释。鉴定意见书存在的问题不仅仅体现在鉴定人无鉴定资质,同时,鉴定方法和鉴定过程不规范,鉴定意见不科学。为此,辩护人在一审和二审庭审过程、辩护词中均表示强烈质疑,法庭均不予理会,如此审判作风,简直让人抓狂,认为故意枉法裁判亦不为过。
案件二审终结后,当事人及亲属决定委托律师申诉,事实和理由之一违法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被作为定案证据,代理律师向司法会计鉴定人所在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投诉要求查处,向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发函问询某鉴定人以司法会计师名义鉴定是否合法。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诉讼能力和证明力,本可通过法庭依法审查解决,如今为揭开面纱,迫使律师行使证据调查功能,无论如何,是件悲哀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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