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光在险峰——某被调查人涉嫌贪污罪酌定不起诉辩护方案简析
辩护中的某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的某被调查人涉嫌贪污百余万动迁款案,本律师阅卷后,发现起诉意见书查明贪污款构成最大一笔,骗取政府动迁办百万余元房屋装饰装潢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意见书认定,被调查人虚构十份解除租赁合同书,骗取政府发放装潢动迁补偿。问题是,如房屋存在装潢,补偿款权利人应为某公司(被调查人投资并控制的公司),被调查人将本该公司享有的补偿款,通过虚构租赁合同方式占为己有;假如房屋原本为毛坯,被调查人骗取政府动迁补偿,造成政府财产损失,涉嫌贪污犯罪性质。
对于虚假解除租赁合同涉及十套房屋是否存在装潢的问题,两名证人陈述全为毛坯。政府动迁前,动迁权利人(某公司)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包括被调查人十套房屋在内的数十套房屋都有装潢,并作价值评估,政府动迁办据此发放动迁补偿。目前房屋被拆除,无法核查房屋装潢情况,仅凭证人证言无法否定评估报告。
辩护人认为:依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无法否定装潢事实存在,鉴于该项目补偿费用为政府动迁必然产生费用,被调查人不存在采取欺骗手段,让政府多开支动迁费事实,不属于贪污,至于被调查人侵占本属于某公司装潢补偿费行为,不作为贪污事实评价。
被调查人贪污装潢费不成立情形下,虚构解除租赁合同所获取的搬迁费、签约奖励费,应认定为骗取的政府动迁款,金额接近二十万元。达到贪污数额较大,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幅度。对于被调查人量刑情节,起诉意见书认定其悔罪态度好,退出全部贪污款,具有自首情节,符合酌定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定基础条件。
就本案具体实际情况,检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酌定不起诉,可避免扩大刑事打击面,维护社会稳定。本案中,虚构解除租赁合同手段,涉嫌骗取政府动迁款的行为人,包括被调查人等某公司股东和亲属,人数多达二十多人,骗取的动迁款数额,被调查人最多,其余多则五六十万,少则十多万,皆涉嫌贪污犯罪。本案无证据证明造假行为系被调查人授意或指使,仅追究被调查人刑事责任,有悖司法公正原则。依据同样事实相同性质,同样处理的规则,涉及面过广,不利于社会稳定。本案有个特殊事实,某公司股东及亲属采取造假方式将本属于公司享有的动迁补偿占为己有,内心起因出于收回投资款,和一般虚构事实,骗取动迁款犯罪行为有区别。
再者,如检察机关对被调查人提起公诉,法院认定房屋装潢不存在,判决被告人贪污包括装潢款在内百多万动迁款,从事房地产评估的某单位就涉嫌触犯刑法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不管房屋装潢存在与否,搬迁费、签约奖励费属虚构是事实,政府动迁责任人可能存在玩忽职守行为,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涉嫌玩忽职守罪。
综上,将被调查人被提起公诉的法律效应是,房屋装潢存在,众多造假人罪责难逃,房屋装潢不存在,除众多造假者,房地产评估单位将涉嫌犯罪。
从严格执法立场,有罪必究没问题,本案属群体性造假案件,发生于五年前,涉及人员众多,有无必要搞扩大化刑事追诉,值得司法机关慎重考量,被调查人被酌情不起诉,可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政府动迁费损失挽回,可责令造假行为人退赔,被调查人作为某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责任组织督促退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