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存疑应有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认定
近期办理一件村干部涉嫌贪污案,监察委起诉意见书认定,被调查人利用受托从事政府拆迁补偿事务之职务之便,虚构解除租赁合同事实,骗取政府支付动迁补偿款百十万元,涉嫌贪污罪。阅卷后,我发现一个争议,涉案动迁费由房屋装潢补偿、搬迁补偿、搬迁奖励费组成,房屋装潢补偿占主要部分,后两项当然为虚构。该房屋为某公司商业用房,监察委认定当事人虚构其女儿承租并解除合同事实,为自己骗取补偿款。本案房屋装潢是否客观存在成为焦点,假如房屋本身是装饰装潢的,动迁时,政府补偿装饰装潢损失是义务,不管权利人是公司,还是虚构的承租人(当事人女儿),反之,可被认定为当事人虚构事实骗取补偿款。由于评估公司评估后,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一百多套动迁房屋的装潢全部被拆除,不管原先有装潢还是没有装潢,已无法查证。监察委为证明当事人虚构装饰装潢事实,找了几名证人证明当事人虚构解除租赁合同涉及房屋没有装饰装潢过,评估公司没有到过现场。
对于涉案房屋是否有装饰装潢,评估公司报告肯定该事实,办案单位证人证言证明房屋装饰装潢不存在。对于同一案件事实,证据相互冲突矛盾,无法核实实物证据是否存在状况下,辩护人认为,对于房屋装饰装潢是否为当事人虚构,并以此骗取拆迁款,在证据审查判断规则上,当适用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当事人未虚构房屋装饰装潢事实,以此取得的动迁补偿款不属于虚构事实骗取,同时,鉴于房屋权利人某公司对于当事人虚构房屋租赁合同明知,当事人取得原本归属于公司的房屋装饰装潢补偿款同样不属于骗取补偿款性质。在涉案贪污款数额认定上,仅搬迁费、奖励费属虚构租赁事实取得的不法利益,属于贪污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