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依法依规收集证据,心底无私天地宽
上诉人崔某辩护人就证人费某自书材料之情况说明
某某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2日,上诉人崔某辩护人接到自称上诉人崔某案法官助理电话,问询辩护人一审阶段提交证据清单中有关证人费某自书材料情况,辩护人作了解释,为示慎重,现再次书面答复如下:
时间为2019年12月8日,署名费某的自书证言为费某本人亲自书写,由崔某母亲高某某提交辩护人,并由辩护人提交一审法院,辩护人从未与费某接触交流。辩护人向崔某亲属了解到的情况:费某曾为教师,硬笔书法水平好,费某从未瘫痪在床,崔某亲属表示:若虚假陈述,愿承担法律责任。
辩护人一贯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一贯主张,刑事司法以发现客观真实为诉讼价值追求,如若证人故意作伪证,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依法应被追究法律责任,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证人。
说明人:上诉人崔某辩护人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