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案件,检察院采纳本辩护人不捕意见

2022-06-24 15:18 520

2022年6月16日,接受监察委调查某贪污案当事人亲属委托,担任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6月10日,留置六个月的被调查人万某某被监察委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提请逮捕,同日万某某被刑事拘留,接受委托后,鉴于检方的是否批捕决定会在6月24日前作出。为提出法律意见,辩护人必须抢抓时间,本辩护人一方面向看守所提交会见绑定手续,同时向检方申请网络阅卷,得到卷宗材料后,辩护人在最短时间内阅完案卷材料,发现一个对当事人很有利的事实,监察委当初调查的涉嫌犯罪事实并不成立,目前审查起诉涉嫌的贪污事实为被调查人主动供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职务犯罪自首认定问题的司法解释,调查事实不成立,被调查人主动交代同种犯罪的,以自首论。万某某的行为可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为争取检方不批准逮捕,我建议当事人亲属退出起诉意见书认定的涉案金额。我将银行汇款凭证联同辩护人不捕法律意见书通过当日送达件邮寄检察院承办人,之后再通过电话方式和检察官工作沟通,表明无逮捕必要的辩护意见。6月24日,检察院对万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本律师紧张的一周工作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