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规范毒品名称表述

1970-01-01 08:00 902

    为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印发《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规范毒品犯罪案件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中的毒品名称表述。

 

  意见明确,毒品名称表述应当以毒品的化学名称为依据,并与刑法、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的毒品名称保持一致;刑法、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的毒品名称进行表述。对于含有两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混合型毒品,应当根据其主要毒品成分和具体形态认定毒品种类、确定名称。

 

  意见同时规范了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氯胺酮成分、MDMA等成分的毒品和“神仙水”类、大麻类毒品的具体表述。俗称“神仙水”的液体状毒品,应当根据其主要毒品成分和具体形态进行表述,成分复杂的,可以用括号注明其中所含的一至两种其他毒品成分,如表述为含氯胺酮(咖啡因、地西泮等)成分的液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