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不移交罪轻证据,辩护人申请检察院调取
辩护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贪污案,辩护人和某房产评估单位工作联系,后者负责人称律师希望调查的证据材料先前已经提供给监察委,并有两名证人制作询问笔录。辩护人认为这些证据属于被调查人的罪轻证据,有了这些证据材料,被调查人涉嫌贪污款数额将大幅度减少。于是,辩护人向检察申请第二次阅卷,后者答复没有收到这些材料。评估单位对提供律师证据有些顾虑,辩护人的对策,是依据刑诉法和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书面申请检察向监察委调取被调查人罪轻证据。法律规定,移送审查起诉时,侦查机关(调查单位)对当事人有罪无罪罪轻证据都要提供检察机关,司法实践中,常常走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