汲斌昌受贿五亿多,未被判处终身监禁
昨天,江苏无锡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山东青岛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汲斌昌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认定被告人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6亿余元。媒体报道判决书内容,未有“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即法院未判决终身监禁。
此判决有违反惯例之疑,按汲斌昌受贿数额,对照以往类似数额贪腐案判决,汲斌昌死缓意料之中,未有终身监禁,让人感觉意外。
终身监禁刑法条款,2015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为威慑职务犯罪被告人,严格刑罚执行力度,避免巨贪利用假释、减刑制度缩短服刑期。
2016年,法院对原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白恩培作出死缓适用终身监禁判决,白恩培受贿折合2.46亿元,成为刑事司法史上首例被判处终身监禁的被告人。
白恩培之后,截至目前,据公开信息统计,另有19名被判处死缓适用终身监禁贪官,分别为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受贿2.11亿元案、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贪污3.42亿余元,受贿8440万余元,挪用公款10亿余元,行贿千万元案、原陕西省委书记赵正永受贿7.17亿余元案、山西省吕梁市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受贿10.4亿余元案、原内蒙古政法委书记邢云受贿4.49亿余元案、原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总经理云公民受贿4.68亿余元案、原辽宁省政协副主席刘国强受贿3.52亿余元案、原辽宁省政协副主席李文喜受贿5.4亿余元案、原中央纪委驻国安部纪检组长刘彦平受贿2.34亿余元案、原司法部部长、北京市公安局长傅政华受贿1.17亿余元案、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力军受贿6.46亿余元案、原中信银行行长孙德顺受贿9.795亿余元案、原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受贿4.07亿余元案、原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滨受贿3.25亿余元案、原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立科受贿4.4亿余元案、原辽宁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王大伟受贿5.55亿余元案、原国家烟草专卖局副局长何泽华受贿9.43亿余元案、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受贿3.86亿余元案、原贵州省委书记孙志刚受贿8.13亿余元案。
上述被判处死缓适用终身监禁的“老虎”,数额最少的傅振华1.17亿,最多的孙德顺9.795亿,傅政华被判终身监禁,中纪委国家监委。“双开”通报就有答案,傅“政治品行极其卑劣”,犯罪性质和情节非常严重,政治错误加贪腐犯罪的综合体典型案例。
用心观察,目前司法实践中,贪腐数额一亿至两亿间的被告人,基本判无期徒刑或死缓刑,未发现适用终身监禁情况,如近期宣判的原中国银行董事长刘连舸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刘连舸受贿1.21亿,判处死缓,未有终身监禁。
回到汲斌昌受贿案,超5亿多受贿额,法院判处死缓,未适用终身监禁,想必并非法院工作疏忽,似乎有了新的刑事司法政策。按笔者观点,对巨贪们的死缓判决,若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依照刑罚执行规范,无期徒刑罪犯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因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减刑,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严格执行刑罚的话,无期徒刑一般需要服刑20年以上才能刑满释放,即使减刑政策用满用足,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3年。对于那些步入老年的“老虎”的死缓执行刑罚,只要监狱管理机关严格执行限制减刑假释,关满二十年以上,他们的大多数人,可能也等不到恢复自由的日子。此意义上,终身监禁判决对老年“虎”有法律否定意义,实际价值并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