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西州官员处理通报,若有所思

2024-11-29 16:13 116

青海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对海西州人大原副主任王昌国违法违纪问题审查调查通报,其涉嫌违纪违法事实如下:“经查,王昌国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接受私营企业主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原则,利用职权,在干部职工录用调动等工作中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谋求个人利益,多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多人大额财物。

    其中“为谋求个人利益,多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笔者以为,王昌国的行为已超越一般礼尚往来,属于行贿性质。“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多人大额财物。”显属受贿,依据刑法及两高司法解释,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三万元以上的,应追究行贿罪刑事责任,如果存在向多人行贿,依靠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情形的,行贿一万元以上即涉嫌犯罪。行为人收受贿赂三万元以上,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如行为人受贿一万至三万元,符合特殊情形的,也应追究受贿罪刑事责任。

    通报称王昌国涉嫌行贿、违规收受多人所送大额财物,应该符合刑事立案标准。但纪委监委未将王昌国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责,理由是:“鉴于王昌国违纪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前,且主动投案,积极配合组织审查调查,除如实供述组织已掌握的问题外,还主动交代大量组织未掌握的问题,认错悔错,全额退缴违纪违法所得,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其可予从宽处理。

     不清楚王昌国涉嫌行贿、受贿具体数额,其未被移送司法核心原因,其实有这么一句话“鉴于王昌国违纪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前”,后面有关主动投案,积极配合,主动交代大量组织未掌握的问题,认错悔过,退赃等,那些被监察委移送司法的贪腐官员也可能具备,这些属于法院量刑时从轻处罚情节,并不能让贪腐官员免罪。

    有心观察纪委监委对贪腐官员立案审查调查结论通报,会有这么一句“且在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有贪腐官员被审查调查前夕还在实施贪腐行为,让人叹为观止。可见对贪腐事实仅发生在十八大之前的违纪违法人员,确实存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政策空间,他们可以允许被“刑事赦免”,不知此理解是否适当和正确。从王昌国的从宽处置上,人们能觉察出宽的一面。王昌国被开除党籍,按规定取消享受的待遇,这是指不允许再享受相关行政待遇,海西州人大副主任应为副厅级。至于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理所应当。王昌国未受到开除公职处理,只要今后不再出问题,就能平安退休。

王昌国算是幸运的,话又说回来,十八大至今已逾十年,违纪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十八大之前,说明王昌国对新形势下反腐倡廉纪律要求心怀敬畏,已属难得,且主动投案,该意义上,应该挽救为上,兑现宽大政策,你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