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逃贪官李传良,背后有高人指点?
东北外逃贪官李传良惊天贪腐案引发社会强烈反响,身负四宗罪,贪污金额29亿多,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犯罪后果,若在国内归案,足以判死刑,关于这一点,当无异议。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逃匿境外多年的他,人间蒸发,杳无音讯。笔者以为,种种迹象表明,李传良背后有“高人”出谋划策,此观点并非空穴来风,基于以下事实理由:
首先,从出逃时间观察,李传良出逃前一年,辞去鹤岗市副市长职务,为出逃境外作了准备。十八大以来,反腐力度持续加大,李传良那样职级的官员,因私护照必然被要求上交,无法自由出境,李传良先辞去公职,成为一介平民,方便出境。李传良辞去公职,逃亡海外,出于现实考虑。29亿贪污案,赃款来源公共财物,其中包括骗取国家专项资金,贪污案不同于受贿犯罪,前者定案证据主要为财务凭证等客观性证据,狡辩抵赖也好使,案发风险大。李传良不外逃境外,无论在不在岗位,贪污事实就是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引爆,出境或许是逃避法律制裁唯一选择。
其次,2014年,李传良在鹤岗市副市长任上即向境外转移赃款,作了充分准备,公开披露信息,李传良外逃一年后,纪检监察机关对其立案审查调查,可见其心思缜密,计划周详。此过程,很可能有所谓“高人”为其支招和谋划。
再者,笔者判断李传良背后有“高人”,有一个重要观察点,按其贪腐数额,若不潜逃境外,无疑坐以待毙,出逃才有生机,此处不再赘述。外逃国家的选择,根据会否被引渡回国,“安全性”差别很大。贪官外逃境外现象不罕见,最有名的原云南省委书记高严潜逃境外二十多年,至今未归案,有种说法高严在澳大利亚非正常死亡。中国外逃贪官的缉拿,依靠国际合作的方式,即引渡犯罪嫌疑人回国接受司法处理,截至目前,中国与58个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2000年12月,中国制定《引渡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
根据《引渡法》,中国对被请求国申请引渡对外逃贪官,假如被请求国要求中国政府承诺对被引渡人不判处死刑的,或者判决后不执行死刑的,由外交部承诺,最高法院决定,一旦承诺,被请求国将外逃贪官引渡到中国后,司法裁决应遵守承诺。
笔者查阅中国和一些国家引渡条约后发现,假如被请求国法律保留死刑,引渡条约中不会将不判处死刑作为同意引渡条件,如中国和阿联酋、越南、韩国、柬埔寨、蒙古、菲律宾等国引渡条约,没有将不适用死刑作为引渡条件。中国和比利时、法国、西班牙、澳大利亚等国引渡条约,有请求方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判处死刑后不执行作为引渡条件,
中国和土耳其、意大利、墨西哥、塞浦路斯等国的引渡条约,尽管未明确将不判处死刑作为引渡条件,但有原则性规范,要求不与被请求方法律的基本原则冲突,为被请求方要求请求方承诺不适用死刑留下解释空间,
假如李传良选择逃往和中国未签订引渡条约国家,或和中国签订有引渡条约,但将承诺不判处死刑或不执行死刑作为引渡条件的国家,有逍遥法外的可能,即便今后被引渡回国,依据引渡条约义务,中国法院无法判处其死刑,或无法执行死刑。或许李传良外逃境外前,有“高人”点拨,做好周密安排和设计,或许今后能揭开谜团,找到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