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雅二医“恶魔”刘翔峰涉嫌罪名解析

2024-11-27 15:14 130

10月31日,湖南长沙中级法院对原湘雅二医院刘翔峰一审判决,刘翔峰犯有四项罪名:故意伤害罪判刑十年,受贿罪判刑三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刑三年、职务侵占罪判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对于故意伤害罪,法院认定刘翔峰为牟取额外手术费用,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罗某某夸大患者病情、虚构患者病征,给6名不具备相关手术指征的患者实施手术,致5人重伤、九级伤残,1人轻伤。刘翔峰的违法医疗行为对手术病人造成健康伤害,为故意伤害犯罪,因为病人不符合应当或可以手术条件,纯粹为牟取不法利益,刘翔峰虚构病症,对不需要手术病人实施手术,造成伤害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民事纠纷范畴,对可能造成病人身体伤害后果,刘翔峰主观上至少是持放任态度的间接故意,法院认定故意伤害罪,符合主客观一致原则。

刘翔峰原为湖南省创伤急救医学中心原副主任、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副主任医师,履行公职,属于监察对象,2022年8月被长沙市监委监察调查。人们概念中,湘雅二医院为国有事业单位,刘翔峰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可以理解,如何出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不认定为受贿罪和贪污罪?

 刘翔峰担任公职,涉嫌违法被举报后,接受监察委调查,证明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收受贿赂的行为,并非都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区分“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医务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基于其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相关职权职责,还是利用开处方的工作便利,前者为受贿罪,后者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0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法院认定刘翔峰受贿事实为:利用职务便利,在引进医药产品上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66万余元。可见,刘翔峰利用担任医疗行政职务的话语权,为他人销售医药产品提供方便并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根据两高意见,构成受贿罪。

法院认定刘翔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事实:利用主持或参与手术的工作便利,收受医药产品销售人员回扣358万余元。根据两高意见,刘翔峰利用开处方的工作便利,收受医药产品销售人员财物,构成非国家人员受贿罪。

医务人员收受医药销售人员贿送回扣及财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医务人员利用医疗处方权或工作便利,收受回扣或财物,为他人谋利,构成非国家人员受贿罪,区分标准在于受贿行为是否和职务职权相关。法院对刘翔峰利用手术工作便利收受贿赂358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性符合两高意见,罪名认定正确。

法院认定刘翔峰职务侵占犯罪事实:非法侵占价值193万余元的手术耗材(上述手术耗材已被依法收缴)。侵占公立医院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区分标准和判断受贿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样,要看行为人实行犯罪行为时的主体身份,刘翔峰利用在具体医疗工作中的便利,侵占手术耗材的行为,并非利用担任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负责监督、管理公共财产的职务便利,而是医务人员工作便利弄虚作假,因此不认定贪污罪,认定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