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沪警方捷报频传:陈年命案的追诉期限

2024-11-27 15:12 124

近日,苏沪警方连接破获数起二、三十年前的杀人抢劫案,其中,上海警方侦破发生在1991年的抢劫案,江苏常州警方侦破发生于1992年和1995年的杀人案,扬州警方破获发生在2001年的杀人案件,陈年积案告破,除警方坚持命案必破,执着追凶,凶手被擒,正义得彰,在于科技力量,具体说依靠提存案发现场生物痕迹,依托技侦手段,人海茫茫中锁定犯罪人,绳之以法。上海警方带有运气成分,作案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被江苏警方采取强制措施,相关生物样本(指纹或DNA样本)被上海警方比对上,破了33年前抢劫杀人案。

    警方依靠数据库信息比对,破获陈年积案案例不少,信息时代,办理居民身份证、护照会留下生物样本,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作为重点关注对象,33年前作案的犯罪嫌疑人,若非新犯罪行为,露出马脚,警方能否破案,真不好说。

     犯罪行为有追诉期限,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经过一定期限,不再追诉,法定刑罚量不同,追诉期限不同,最高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行为,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必须要追诉的,须报请最高检察院核准。有两类情形,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一是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检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限制。这是1997年刑法修正后对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按照该规定,凶杀案发生,只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即便二十年后,作案人被查获,不受二十年追诉期限限制。此前刑法规定不同,1979年刑法第7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和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而非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犯罪行为发生在1997年刑法修正之前,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行为人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告破,行为人被抓获时,超出追诉期限,此时,在追诉期限问题上,适用1997年刑法规定还是适用1979年刑法?最高法院、人大法工委和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的理解并不一致,全国法工委和最高法院意见一致,认为追诉期限的适用,应该适用1997年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发生后,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018年10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如何理解和适用1997年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认为:犯罪行为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但追诉期限跨越到1997年刑法施行之后的犯罪行为,在追诉时效方面适用从新原则。2019年6月4日最高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1997年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关时效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1997年以前实施的行为,1997年刑法实施后仍在追诉期,具体办案机关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或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控告,办案单位应该立案不立案的,适用97年刑法第88条,不受追诉期限限制。97年刑法施行前的行为,97年刑法施行时超过追诉期限,是否追究行为人刑责,适用79年刑法第77条。

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的观点:追诉时效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对于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问题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第77条规定,即办案单位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具体到杀人案件,若发生在97年刑法修正前,行为人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对于是否追诉,应适用1979年刑法,而不是按照97年后刑法中只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举例说明,按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对于追诉期限的理解,犯罪人在97年之前杀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十年后破案,抓获犯罪人,对追诉时效的适用,应适用1979年刑法,认定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期限,须报请最高检察院核准追诉。按照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理解,追诉时效适用1997年刑法,即只要侦查机关立案,犯罪人逃避侦查,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由此,1997年前发生的杀人案,只要公安立案侦查,不管何时破案,犯罪人未超过追诉期限。

   1997年6月。李正法故意伤害致人死亡2018年李正法投案自首,时隔21年办案单位将案件报请最高检察院核准,该案主办检察官、最高检第一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陈雪芬在接受采访时表示,2019年8月,在收到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报请不核准追诉李正法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相关材料后,我们审阅了全部报送卷宗材料发现,李正法实施犯罪的时间是1997年6月27日,1997年的刑法还未生效,按照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该案应适用1979年刑法的有关规定,即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是20年。从1997年案发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至2018年自首,已过20年追诉期限。经审查,李正法自案发后没有再次犯罪,不存在追诉期限的中断和延长,因此该案已过追诉时效经过审查,认为本案没有核准追诉的必要,2020年 7月30日,最高检对李正法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申请核准追诉案,依法作出不予核准追诉的决定。

著名刑法专家周光权先生同样认为,追诉时效的法律适用,应坚持“从从旧兼从轻”原则,同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观点。笔者表示认同,具体到文章开头涉及的四起杀人抢劫案,上海警方和常州警方破获的两起杀人案和一起抢劫杀人案发生在1997年刑法修正之前,追诉期限适用1979年刑法第77条,已超过20年追诉期限,应报请最高检察院核准追诉。扬州警方破获的2001年的杀人案,行为发生在1997年之后,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行为人逃避侦查,不受20年追诉期限的限制,办案机关不需要报请核准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