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星泰插手干预司法案之:是否非法占有为目的,权力说了算!

2024-07-11 09:56 386

笔者评点刘星泰插手干预海南王某某合同纠纷案,多位网友留言:刘星泰任职山东日照市主要领导期间,常常经济纠纷刑事化,形成众多冤假错案。因不清楚具体案情,无法予以评价。昨日发现《刘星泰曾在日照严打“逃废债”:多位民企老板获刑,有人至今仍在申诉》网文,网文涉及山东嘉宏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宏伟贷款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案,“在日照被定性为“2号专案“2号专案的侦查、公诉、审理方向、定罪量刑均系市领导刘星泰直接指挥定调拍板,刘星泰粗暴蛮横高压干预下,长官意志全面替代了法律。”

笔者以为,刘宏伟被指控信用证诈骗罪,即便检察院认为信用证依据单证(贸易合同)虚假,也不存在银行被欺骗事实,刘宏伟公司申请银行开具信用证的前因后果,银行和合同相对方均参与知情,同意通过该方式,间接归还合同相对方先前替刘宏伟公司垫付银行贷款,合法合规与否暂且不议,信用证诈骗罪要求的非法占有故意,刘宏伟完全不具有,银行没有被欺骗,本案无被害人,何来被告人?

刘宏伟被法院认定犯贷款诈骗罪,两级法院判决和裁定均提到,刘宏伟在明知公司资不抵债、已经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贷款属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前面四项不符合,法院定罪理由是(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立法技术上,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属于和前四项类似行为,即行为人采取积极欺骗手段,骗取银行信任,达到诈骗贷款目的,法院将“明知公司资不抵债、已经没有偿还能力的”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与法律相悖。假如将资不抵债,暂时没有偿还能力仍然贷款,认为非法占有为目的,金融信贷领域中,贷款诈骗犯随处可见,尤其亏损累累的国有企业,资不抵债从来不是银行拒绝贷款决定性理由。刘宏伟公司贷款,银行对其经营情况清楚,网文称:“贷款业务都是在日照市政府针对刘宏伟公司专门成立宏伟集团风险化解小组工作组的主导下进行的,工作组在整个借款申请、发放的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而非刘宏伟自主决定。”银行完全不存在因被欺骗而发放贷款事实,这又是一起没有被害人的诈骗案。

刘宏伟不构成贷款诈骗,是否涉嫌骗取贷款罪?网文称:“刘宏伟一直在致力于企业经营,而且涉案贷款均有足额、有效的抵押担保。20231010日,最高法院发布12个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的再审典型案例,体现全面加强审判监督,敢于纠错、有错必纠的一致态度和坚定立场。12个典型案例中,案例7“汇金公司、欣然公司及冯韬等8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骗取贷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部分再审改判无罪中关于真实足额抵押担保排除行为的犯罪性的裁判立场很值得关注。在该再审案件中,法院充分理解民营企业筹措经营资金的现实困境,以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并依法妥善处理其中的不规范行为,将存在真实足额担保的贷款资料造假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充分发挥了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有助于缓解民营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

若刘宏伟涉案贷款均有足额、有效的抵押担保,对照上述再审改判案例,刘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看来刘星泰滥用权力,肆意妄为,行事风格是一贯的,权力大于法治,民事还是刑事,权力说了算!思维还停留在前依法治国时代,与新时代对法治政府要求背道而驰,刘星泰的落马对法治社会建设,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作风培育形成是很好的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