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星泰插手干预司法案之:所谓被害人的邪恶
先前,笔者就海南落马高官刘星泰接受掮客请托,插手干预王某某等人和海南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最终酿成所谓诈骗大案案情,发表多篇公众号文,有兴趣的读者有了清晰的概念。近日,我阅读“请托办事型案件法院裁判现状”调研文章,联想起该案,再谈谈是与非。
一、王某某等人和海南某公司、石某某之间有偿委托合同纠纷
海南某公司负责人石某某接受其上级公司指令,为了顺利取得法院拍卖土地,请托王某某有偿游说竞争对手海南某腾公司退出竞买,征得石某某同意后,王某某转委托宋某某协调。过程中,王某某和石某某多次协商,确定三千余万“包干价”,出具《委托书》约定:委托人海南某公司委托王某某处理将法院拍卖土地过户至委托人名下事宜,支付佣金三千余万元。多次谈判后,宋某某和某腾公司谈妥退拍条件某腾公司收取1800余万“好处费”,并退出竞买。委托人石某某海南某公司前后支付王某某3350万元(含宋某某交付某腾公司1800多万好处费)。因法院终止土地拍卖,委托人海南某公司无法拍得土地,上级公司不满,欲挽回所谓经济损失,找王某某交涉无果,后请托不法权力介入经济纠纷,造成冤假错案,王某某、宋某某被判重刑。
石某某海南某公司和王某某、宋某某存在有偿委托合同关系,按《委托书》内容,王某某办理包括让某腾公司退出竞拍、办理土地过户至委托人名下事宜,因土地终止拍卖,受托事务尚未全部完成。但委托人海南某公司未能取得土地,客观原因为法院终止土地拍卖,王某某并无过错。委托人认为自己吃亏,有权诉请法院支持王某某返还佣金报酬或赔偿损失,法院依法裁决。王某某、宋某某不具有诈骗委托人海南某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有网友留言:王某某太贪心!网友的质疑,并非法律问题,不予评价。
二、委托人海南某公司为何不提出民事诉讼?
委托人海南某公司为某省市在海南投资企业,按请托刘星泰掮客请托信说辞,该公司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为顺利拿到法院拍卖土地,从事高收益的房地产开发,该公司委托王某某等人采取金钱收买方式让竞争对手退出竞买,显然见不得阳光之灰色地带。不论有无涉嫌商业贿赂,事实上,某腾公司收取好处费为公司所有,石某某、王某某等人不构成商业贿赂犯罪。尴尬在于,委托人一旦民事诉讼,能否挽回所谓损失不说,其见不得光的勾当公之于众,对其社会形象会有伤害。委托方海南某公司明知民事纠纷,拒绝民事诉讼,笔者以为,原因在于此。
三、委托人海南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能挽回所谓损失么?
目前法院对于请托办事型财产纠纷案件裁判,做法不统一,主要存在三类裁判结果:一是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法院认为请托办事涉及非法之债,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民事法律保护,超出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二是法院受理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理由是法院认为不法原因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不法原因产生的给付不得请求返还,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三是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返还全部或部分财产。判决全部返还的理由是,相关委托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无效,无效合同财产处理原则为返还。另有法院认定被告取得财物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财产。
委托人石某某、海南某公司和王某某等人有偿委托合同纠纷,一旦委托人提出民事诉讼,要求王某某等人返还财产,第三人某腾公司会被法院追加诉讼。笔者认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诉讼的可能性不大。原告海南某公司诉讼风险在于:法院可能会认为,原告石某某、海南某公司请托被告王某某等人从事有偿游说某腾公司退拍事务产生的财产纠纷,属于不法原因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海南某公司“名誉”受损,鸡飞蛋打,得不偿失。或者法院会认定:委托合同内容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认定合同无效,无效合同处理原则是财产返还,或依据各方过错认定各自责任。因此,即使法院判决王某某等人返还取得的佣金报酬,很可能无法满足原告海南某公司的诉求,财产执行也是问题。
委托人海南某公司明知王某某等人并不涉嫌刑事犯罪,通过请托掮客捏造委托人受“黑恶势力”侵害,游说时任海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刘星泰以刑代民、插手干预经济纠纷,心理阴暗,性质恶劣,涉嫌触犯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